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9年3月15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3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数 439,800,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99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4人,持有股份 438,113,4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74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68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长垣新能源邮储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119,7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452%;反对票68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4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2,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5339%;反对6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6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冯朋飞。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