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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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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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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期限为2016年8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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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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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交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事前审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5、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核查其募集资金投资变更的原因、程序等,并发表核查意见;

  8、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核查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9、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0、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11、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现发行人有违背承诺的情况;

  12、对发行人督导期内各年度报告进行了审阅,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也未发现存在影响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13、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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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山东赫达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山东赫达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山东赫达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山东赫达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山东赫达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山东赫达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山东赫达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张鹏徐国振

  法定代表人:

  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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