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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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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7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首能特”)分别于近日收到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能特科技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

  1、证书编号:GR201842001118

  2、发证时间:2018年11月15日

  3、有效期:三年

  4、对公司的影响

  能特科技本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系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能特科技自本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2018年度至2020年度)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照1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能特科技2018年度已暂按15%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申报缴纳,因此本次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的相关财务数据,但对后续两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石首能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

  1、证书编号:GR201842001117

  2、发证时间:2018年11月15日

  3、有效期:三年

  4、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石首能特自本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2018年度至2020年度)可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照1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将对石首能特2018年度及后续两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三、备查文件

  1、能特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7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浙0103民初965号

  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对2018年度预测的业绩进行修正,并于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编号:2019-055)。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于2019年3月12日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下城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浙0103民初965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下城区法院定于2019年4月18日14时30分就案号为(2019)浙0103民初965号原告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冠福股份合同权纠纷在其十二号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本金5,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础按24%/年从2018年8月28日计算违约金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日为512,877元),被告一在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础按7.2%/年从2018年8月28日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暂计至起诉日为154,849元);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00元;

  以上共计5,787,726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编号:2019-055)。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965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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