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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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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9-00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电南自”)为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设备款3,36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5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66),披露了公司因与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及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敦煌能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存在工程合同纠纷,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加入一审诉讼中。

  2018年8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54),披露了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甘民初116号】,法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国电南自的主要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上诉人(一审被告)敦煌能源公司向公司支付设备款33,600,000元并承担欠付设备款期间的利息。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敦煌能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案件进入上诉阶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05号】。

  二、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敦煌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274.99元,由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05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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