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9-012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53号《关于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3,880,597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36元。
2017年9月1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7] 020925号),根据该报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9.9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0,598,780.60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9,401,219.32元,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31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18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至2019年1月8日,公司已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合计1.5亿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中。
2018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合计0.5亿元募集资金提前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中,截至目前,剩余2.5亿元募集资金尚在使用中。
2018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至目前,上述募集资金尚在使用中。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至目前,上述募集资金尚在使用中。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2月22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决定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对资金的需求情况,逐笔归还本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上述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该笔资金,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宝泰隆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同时,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宝泰隆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其中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和审议批准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六、上网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七、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9-013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飙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59%;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931%;公司总工程师李毓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74%;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6%;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第一个解锁期已于2018年11月9日解锁并上市流通,解锁比例为40%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飙先生、王维舟先生、李毓良先生均未实施减持,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临2018-081号),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飙先生计划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60,000股;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计划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00股;总工程师李毓良先生计划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8,0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现将上述人员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飙先生,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总工程师李毓良先生均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为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飙先生,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总工程师李毓良先生根据自身资金安排、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自主决定,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及未来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飙先生、王维舟先生、李毓良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按照上述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日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9-014号
债券代码:145439 债券简称:17宝材02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控股孙公司提起反诉阶段
●公司控股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人
●涉案的总金额:625,045,137.55元及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定量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对诉讼案件可能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本次诉讼案件主要影响公司资产表,对损益表影响较小;本次诉讼对股份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公司”)转发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黑民初91号】、《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获悉,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公司”)与龙煤天泰公司就合同纠纷事项向黑龙江省高级人员法院提起诉讼,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原告、被反诉人: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超
2、被告、反诉人: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红博
3、诉讼机构名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4、诉讼机构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嵩山路27号?
5、原告起诉时间:2018年7月30日
6、被告反诉时间:2019年1月18日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及反诉内容
(一)原告诉讼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2月18日签订了《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项目于2016年7月完成中间交接,工程价款为1,929,604,314.70元,被告仅支付1,383,657,221.19元,现仍有545,947,093.51元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未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
根据合同协议书第4条约定,如工程总投资额控制在26.9亿元以内,被告应支付原告奖励费,因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奖励费32,913,900.00元。
由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部分分包商或供应商提起诉讼或仲裁,导致原告产生诉讼费、仲裁费、逾期利息等损失226,014.40元。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以维护正常的商业活动,原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1、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45,947,093.51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为45,958,129.64元及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72,034.69元。
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奖励费32,913,900.00元。
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费226,014.40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次诉讼请求涉及的总金额为625,045,137.55元及其他费用。
2018年8月22日,原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2018年8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8)黑民初91号],执行原告财产保全事宜。
(三)被告反诉内容
2019年1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赛鼎公司起诉龙煤天泰公司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庭,龙煤天泰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有异议,赛鼎公司做为龙煤天泰公司10万吨/年芳烃项目总承包方,在工程项目的整体工艺流程没有打通、性能考核没有进行、未核定工程延期损失额等情况下提起诉讼是不合适的。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控股孙公司龙煤天泰公司就赛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偿龙煤天泰公司延误工期费用等事宜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并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赛鼎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2月18日签订的《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赛鼎公司支付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龙煤天泰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5,000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意见确定数额为准);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赛鼎公司承担因设计缺陷及设计瑕疵所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以鉴定意见确定数额为准);
4、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反诉费用由赛鼎公司承担。
鉴于龙煤天泰公司所提反诉状内容需进行鉴定,因此本次诉讼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开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龙煤天泰公司提出反诉阶段,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定量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对诉讼案件可能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本次诉讼案件主要影响公司资产表,对损益表影响较小;本次诉讼对股份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