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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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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369        证券简称:陕鼓动力     公告编号:临2019- 010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2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8号陕鼓动力810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宏安担任会议主持人。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李付俊、宁旻、汪诚蔚、李成、李树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朴海英、李毅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季初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陈余平、公司财务总监赵甲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议案2、议案3为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权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洁、沈卫玲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601369      证券简称:陕鼓动力          公告编号:临2019-011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针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前期决策和实施过程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18年5月30日至 2018年11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3.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经核查,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特此公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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