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至2019年2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B17地块华锋股份综合大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9年2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帼英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149,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4215%。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7,564,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3366%。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58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084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373,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18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4,149,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3,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4,149,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3,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毅、何灿舒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