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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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二〇一九年二月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级,根据其出具的《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评级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利润分配的方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现金分红以年度盈利为前提,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额超过5,000万元。
(2)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将继续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当年实现盈利、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且未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未来三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
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本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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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54.91%。
五、本次可转债发行不设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0.47亿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
六、提请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
(一)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农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方法不当,可能会产生生态环境污染、农作物药害事故,甚至人身伤害等问题。因此,针对农药的生产经营,国家制定了较为全面和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并且随着行业发展状况和环保标准提升等因素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环境生态安全,促进农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公司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直接影响。例如:2012年4月24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第1745号),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核准百草枯新增母药生产、制剂加工厂点,停止受理母药和水剂(包括百草枯复配水剂)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已于2014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标准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类)食品中3650项限量指标,较2012年颁布实施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新增加了65种农药、43种(类)、1357项限量指标。未来,如果农药行业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2017年8月,新《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开始施行,坚持从严管理,突出农药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假劣农药的界定,对农药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随着食品安全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国家强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能会更加严格,公司需要加大相应投入,从而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直接影响。
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变化,增加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管理的难度,以及带来了相关成本费用和投入的增加;此外,发行人也可能面临着违反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法律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根据国家工信部数据,我国获得农药生产资质的企业共有1,707家,其中原药生产企业502家,主要以生产仿制农药产品为主,整体规模不大,市场集中度较低,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竞争策略。同时,基于对我国农药市场长期看好的预期,国际农药行业巨头不断进入国内市场,挤占市场份额,导致行业竞争更趋激烈。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产品收率及综合品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毛利率。同时,公司特别重视技术开发和保护,并针对有关生产工艺取得了大量专利和专有技术。但是,即使存在较高的工艺技术门槛,潜在竞争者也可以通过加大对相关工艺技术的研发投入,或者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相关专利技术进入市场,从而加剧农药产品的市场竞争,可能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下跌、毛利率下降,最终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此外,我国农药行业“十三五”期间的主要任务是继续进行产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因此,从全球农药发展趋势看,行业集中度将不断提高。虽然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均位于全国前列,若在农药行业市场整合的过程中,本公司未能在规模、管理、营销、技术等方面占据竞争优势,未来将面临较大市场竞争风险。
(三)外贸环境恶化的风险
公司营业收入中出口业务收入比例较高,外贸环境对公司的营业收入有重大影响。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外贸环境已经大大改善,而且公司一直致力于维护与国外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境外产品登记。但是,公司产品的出口仍然受到多方面外贸环境的制约,如目标国家经济衰退、提高农药残留和农药生产技术标准、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等,将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出口业务。
(四)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业务可能产生影响的风险
由于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较强、国际市场份额提高以及一些国家出于政治和经济利益考虑,近年来中国遭受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多。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先后发布两轮征税清单,分别针对中国出口美国的价值500亿美元和2,0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关税。若中美之间或我国与其他国家贸易摩擦增加或升级,并直接涉及公司主要产品出口,则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本公司主要原材料种类繁多,主要为石油化工行业的下游产物,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70%左右,因此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报告期内,受石油化工行业波动、原材料市场供求关系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了一定波动,增加了公司运营的风险。
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变化是导致公司毛利率波动的重要因素。如果未来原材料的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本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改进创新抵销成本上涨的压力,将会对本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1、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开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生产产品主要包括除草剂(麦草畏、氟磺胺草醚、三氟羧草醚、草铵膦、异噁草松)、杀虫剂(丁醚脲)及精细化学品盐酸羟胺。项目投产后,不考虑其他因素,公司生产能力将增加19,100吨/年。虽然除草铵膦和盐酸羟胺外的产品均为公司现有成熟产品,且公司已经在为募投项目产品积极开拓市场,公司现有的营销网络可以为上述产品的推广、销售提供较大的支持,但短期内市场推广有可能无法适应产能快速扩大的要求,使产品销售面临一定风险。
2、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充分论证,但该论证是基于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客户需求变化等条件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在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市场本身具有其他不确定性因素,仍有可能使该项目在开始实施后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延期实施、市场环境突变或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发生,也将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果带来负面影响。
3、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影响未来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的固定资产较本次发行前有较大规模的增加,由此带来每年固定资产折旧的增长。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扣除上述折旧费用的预计净利润增长幅度将大大超过折旧费用的增长幅度。但募投项目建成后折旧费用的增加仍可能在短期内影响公司收益的增长。
4、募投项目预期效益不能实现的风险
由于国家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以及基础化工行业产业调整等因素,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产品主要原材料—基础化工产品的价格在未来存在上涨的可能,导致募投项目生产成本上升,影响募投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同时,在我国农药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国内大型农药公司和国际农药巨头也将会充分利用国内农药产业结构调整的契机,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导致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这都将对本次募投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产生一定的影响。
(七)环保及安全生产风险
1、环境保护风险
农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三废”)和噪音等。公司一直注重环境保护,近年来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保证“三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司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和管理措施。报告期内,公司及南通长青通过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开展的农药生产企业环保核查。
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该法强化了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加大了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提升了地方政府及排污企业增加环保投资的积极性。
随着整个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国家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并可能在未来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对农药生产企业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环保标准的提高需要公司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提高运营成本,可能会对公司利润水平带来一定影响。
2、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部分原料、半成品或产成品为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有毒物质,并涉及高温、高压等工艺,存在因设备及工艺不完善、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等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的风险。虽然到目前为止,公司从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也十分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但由于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可能存在不能充分完全地得到执行等风险,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八)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公司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3、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本公司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公司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的规定而受到限制,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且如果在修正后公司股票价格依然持续下跌,未来股价持续低于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将导致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不能转股的风险。
4、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受到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后,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可转债及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 市场利率水平、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 及回售条款、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情况较为复杂。其中 因可转债附有转股权利,通常可转债的发行利率比相似评级和期限的可比公司 债券的利率更低;另外,由于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随着市场 股价的波动,可能会出现转股价格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情形,导致可转债的交 易价格降低。
因此,公司可转债在上市交易及转股过程中,可转债交易价格均可能出现异 常波动或价值背离,甚至低于面值的情况,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投资风 险。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 及可转债特殊的产品特性,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6、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有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而由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达产需要一定的周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难以在短期内产生效益。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7、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0.47亿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公司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如果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8、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七、发行人2018年度业绩快报及2018年前三季度经营情况
发行人2018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9年3月8日。根据发行人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快报,2018年末发行人总资产407.253.3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325,957.14万元,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00,083.3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017.3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284.77万元。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2018年三季度报告,发行人2018年三季度末的财务状况为:总资产400,880.93万元、总负债79,759.51万元、净资产321,121.42万元;2018年前三季度的经营成果为:营业收入228,754.68万元、净利润25,540.4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5,740.07万元。
发行人2018年度业绩快报及2018年前三季度经营情况详见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的《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9-00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8-024)。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普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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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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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专有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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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募集说明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的尾数不相等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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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2017年10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相关的议案。2017年11月6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相关的议案。
2018年3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更新)》等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相关的议案。2018年4月16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相关的更新议案。
2018年10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1月5日。2018年11月5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8年11月12日,公司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8年12月18日,公司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097号文核准。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基本条款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9.138亿元,发行数量为913.8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5年2月27日。
5、债券利率
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1%、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11.4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股本的情形),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含)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红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可转换公司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即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2月2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A股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网下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机构投资者。
(4)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1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长青股份”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5419元面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计算,并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若原 A 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数量获配本次转债;若原 A 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申购无效。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和实施方式
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91,380.00万元(含91,380.00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全部由全资子公司南通长青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六个项目:
单位:万元
■
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不一致,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19、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债券评级情况
联合评级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展望评级为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联合评级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该规则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内容如下: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其约束。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2)在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4)债券持有人规则规定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5)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6)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④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⑤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7)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第5个交易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8)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9)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10)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①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③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④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1)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4)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5)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②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③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④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6)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4)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②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5)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
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8)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0)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占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11)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③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占公司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④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⑤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⑥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2)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见证律师、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
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13)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4)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7、附则
(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2)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3)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4)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期债券:
①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②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③已转为公司股份的债券;
④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5)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6)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生效。
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自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3日。
四、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
■
上述费用为预计费用,视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增减,费用总额将在发行结束后确定。
五、发行期主要日程与停复牌示意性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示意性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六、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无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七、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国权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6号
联系电话:0514-86424918
传真:0514-86421039
经办人员:闵丹(董事会秘书)、肖刚(证券事务代表)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联系电话:010-85127547
传真:010-85127940
保荐代表人:杜存兵、万晓乐
项目协办人:吕彦峰
其他项目组成员:张艳朋、奚浩泽、张晶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功耘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联系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经办律师:孙林、王高平、周绮丽
(四)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214580
经办会计师:伍敏、肖厚祥
(五)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信宏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PICC大厦12层
联系电话:010-85172818
传真:010-85171273
经办信用评级人员:王越、任贵永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0755-82083333
传真:0755-82083164(七)股份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八)收款银行
户名: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91260078801300000071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北京紫竹院支行
第二节 主要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于国权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10,009,0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于国权,1960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2001年1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11月起不再兼任总经理。
发行人控股股东于国权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情况。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均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并分别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075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ZH10227号、信会师报字[2018]第ZH1001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1-6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一、财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利润表
1、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1、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2、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注:1、公司于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变更,详情参见本章之“三、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之“(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2、上述财务报表数据根据新的会计政策调整后进行列示。
二、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表
(一)主要财务指标
■
注:以上各项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净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研发费用占合并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当期发生额/当期营业收入(合并口径)。
(二)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号),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如下表所示:
■
(三)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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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主要资产状况分析
(一)货币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其他货币资金主要为保证金。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9,892.96万元、41,071.47万元、17,164.10万元以及22,486.39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3.56%、23.19%、10.60%以及12.77%,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5.60%、10.29%、4.49%以及5.56%。
2016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较2015年末增加21,178.51万元,增幅106.46%,主要系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及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2017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较2016年末减少23,907.37,下降58.21%,主要系公司当年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所致。
(二)应收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