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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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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9-010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披露了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宸集团”)起诉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89,914,654.64元人民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    公告编号:2018-026号)。鑫都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锦宸集团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状》(公告编号:2018-030号)。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19年2月21日,鑫都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0,572,284.7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呼伦贝尔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欠付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对天顺新城二、三期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73.34元,由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但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且鑫都公司仅对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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