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轮环境”、“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及上市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19年1月1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的《发行公告》《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冰轮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09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50,913.00万元(509.13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50,913.00万元(509.13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9年2月21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9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4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19年7月18日至2025年1月14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该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评级机构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968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公开发行了509.13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0,913.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1月11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50,913.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9〕【76】号”文同意,公司50,913.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19年2月2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冰轮转债”,债券代码“127009”。
本公司已于2019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发行公告》《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Moon Environment Technology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99420E
注册资本:653,054,151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
邮政编码:264002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
邮政编码:264002
联系电话:86-535-6697075
传真:86-535-6243558
法定代表人:李增群
成立日期:1989年5月18日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冰轮环境
股票代码:000811
公司网址:www.moon-tech.com
经营范围:人工环境技术、超净排放技术、制冷空调、压缩机技术、锅炉供暖替代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环保节能技术、压力容器及换热技术研发;以上技术范围内设备、电气设备及零部件的制造、销售、服务(凭生产许可证经营);以上技术范围内成套工程的设计、咨询、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许可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对外承包工程;钢结构设计制作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一)1989年股份公司设立
公司是由烟台冷冻机总厂独家发起,并经烟台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11月以烟政函(1988)3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1988)烟人银字第338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3年11月13日,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以体改生(1993)184号文批准为继续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二)1998年公司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1998年5月28日,公司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00811。
(三)1998年送股及转增股本
1998年6月,根据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1997年12月31日总股本62,845,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送6股的比例派送红股,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2股的比例转增股本。本次送股及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烟台冰轮股本总额变更为113,121,900元,股份总数变更为113,121,900股。
(四)2000年配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1999)第142号文批准,2000年3月10日-23日,公司以1998年末股本总额113,121,9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股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23,673,100元。
(五)2003年配股
2003年,根据公司2001年度及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34号文核准,公司以2001年12月31日总股本12,367.31万股为基数,按10:3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配股后公司股本增至134,905,100元。
(六)2003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2003年6月30日总股本134,905,10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40,471,530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增至175,376,630元。
(七)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
2006年5月22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表决通过《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5月31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份的对价股份。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总计18,982,080股。
2006年6月1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并于2006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权。
(八)2010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0年6月25日,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175,376,63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63,064,945元。
(九)2011年未分配利润送红股
2011年6月22日,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263,064,945元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94,597,417 元。
(十)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向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09号)核准,公司向冰轮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冰轮香港100%股权、办公楼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截至2015年8月10日,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并向冰轮集团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121,498股,定向发行额人民币310,936,10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2,121,498.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278,814,602.00 元。公司累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26,718,915元,累计股本变更为人民币426,718,915元。
截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实际已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启均等5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8,650,519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99,999,999.64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377,358.4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9,622,641.15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8,650,519.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0,972,122.15元。公司累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35,369,434元,累计股本变更为人民币435,369,434元。
(十一)2017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7年7月5日,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435,369,434元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至653,054,151元。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致力于在气温控制领域为客户提供系统解决方案,营造人工环境。公司主要从事低温冷冻设备、中央空调设备、节能制热设备及应用系统集成、工程成套服务,广泛服务于食品冷链、物流、石化、医药、能源、轨道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等行业。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分为工商制冷、中央空调和节能制热三个板块。
工商制冷:在低温冷冻产业,公司为食品加工、环境模拟实验等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制冷装备及系统解决方案,持续引领我国制冷行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是中国制冷设备行业领军企业。在该领域,公司核心产品包括螺杆及活塞式制冷压缩机组、食品单体速冻装置、船用制冷装备、制冷辅助设备等五大系列千余种型号的制冷产品。公司对氨、二氧化碳和其他制冷剂的系统化应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掌握了成熟的系统集成技术,并拥有具有甲级资质的鲁商冰轮、经验丰富的技术工程师团队、专业的工程施工队伍等国内一流的资源,可以为用户提供从方案咨询、工程设计、设备集成、工程安装、系统调试、工程交付,到维护保养、技术培训、系统诊断升级、节能服务、合同能源代管等一站式服务。公司制冷产品和系统集成技术主要服务于肉类、海产品、调理食品、乳品、饮料、啤酒等食品加工、低温物流、工业制冰、人工冰(雪)场以及人工智能环境、水电及核电、煤矿冻井及隧道探凿等行业,多年来在国内外市场一直保持优势地位。
中央空调:报告期内,公司中央空调业务经营主体为顿汉布什控股。顿汉布什品牌是中央空调五大欧美系品牌之一,同另外四家欧美品牌共同占据国内中央空调市场约20%的市场空间,尤其是在冷水机市场,五大欧美系品牌具有一定竞争优势。顿汉布什控股的主营业务为中央空调的研发、设计、生产以及销售,参照暖通空调资讯的划分标准,中央空调产品可以划分为冷水机组(包含离心机、水冷螺杆、风冷螺杆、模块机)、冷媒变流量机组(包含变频多联机组、数码涡旋机组)、溴化锂、水地源热泵机组(包含分体式水环热泵机组、整体式水地源热泵机组)、单元机组以及末端产品六大部分,顿汉布什控股的产品涵盖了除溴化锂产品外的所有中央空调产品,其中冷水机组为主,近年来,顿汉布什控股根据中央空调市场的变化情况,不断丰富产品结构,产品体系逐渐向变频多联机、水地源热泵机组扩展。
节能制热:报告期内,公司节能制热业务经营主体主要为华源泰盟。华源泰盟是一家节能环保领域的设备制造商与技术服务商,专注于工业余热利用以及城市集中供热领域,为用户提供一系列个性化、专业化、系统化的全面解决方案。针对我国工业产品单位能耗高、工业余热利用率低、低温余热利用难度大的特点,华源泰盟研发形成了基于吸收式换热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技术、烟气余热深度回收技术、工业余热回收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能够紧密结合客户的个性化特征,量身定制、优化匹配各细节,确保技术方案不影响电厂热力系统和集中供热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在扩大城市供热能力的同时,可大幅度节约能耗、减少排放,共同创建绿色家园。
四、发行前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653,054,151股,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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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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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制关系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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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冰轮集团持有公司29.15%股份,为冰轮环境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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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烟台市国资委通过100%持有的国丰投资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冰轮集团52%股权(冰轮集团持有公司29.15%股权),还通过100%持有的国盛投资持有公司10.01%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50,913.00万元(509.13万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
原股东共优先配售2,251,959张,即225,195,9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4.23%。
3、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913.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50,913.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
原股东优先配售2,251,959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4.23%;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770,393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5.13%;网下机构投资者实际认购2,016,43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9.6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52,518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3%。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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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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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50,913.00万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251,959张,配售金额为225,195,9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4.23%;网上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为770,393张,认缴金额为77,039,3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5.13%;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为2,016,430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201,643,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9.6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52,518张,包销金额为5,251,8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3%。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200万元后的余额50,713万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19年1月18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另扣除评级费、律师费、审计费和验资费等本次发行相关费用133.10万元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净额为50,579.90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9】第3-00006号《验证报告》。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核准:本次发行已经公司2018年4月9日召开的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临时会议)、2018年6月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6月5日印发《关于同意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原则同意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6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
2018年9月21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发行规模调整为不超过50,913.00万元。
2018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6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913.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50,913.00万元。
4、发行数量:509.13万张。
5、上市规模:50,913.00万元。
6、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7、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0,913.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50,579.90万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913.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如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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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50,913.00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3.00%。到期赎回价为110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19年1月14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1月18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9年7月18日至2025年1月14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52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1月11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90%:10%。
如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申购与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原A股股东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1月1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A股普通股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和所有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具体如下: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1月1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网下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4)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及网下申购。
15、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1月1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779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16、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②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①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②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预计不超过50,913万元(含50,913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上述单个或多个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和顺序进行调整。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信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了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债券信用评级为AA。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投资者认购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等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单独或合计代表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八)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1、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资信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了相应的安排。根据《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信用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字【2018】212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每年将对可转债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未发行公司债券,相关偿付能力指标如下:
■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利息保障倍数维持在较高水平,公司贷款偿还情况良好,不存在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第八节 偿债措施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了《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信用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字【2018】212号),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从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分析,截至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9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93、1.16、1.57和1.19,速动比率分别为0.66、0.90、1.28和0.93,报告期内整体呈上升趋势,总体而言,公司流动资产充裕,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从长期偿债能力指标分析,截至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9月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3.11%、54.57%、48.69%和48.76%。2017年降幅较大,主要原因是公司当年偿还了较多短期借款。总体而言,公司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区间,财务风险较低。公司拥有良好的资信情况,并与多家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长期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
总体来看,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业务保持持续向好发展态势,未来现金流良好,公司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保证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的资金需要。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节的财务会计信息及有关的分析数据中,财务数据主要引自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阅的追溯调整后财务报告和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2018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本节只提供从上述财务报告中摘录的部分信息,若欲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会计政策进行更详细的了解,应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备查文件之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对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大信审字[2016]第3-00020号、大信审字[2017]第3-00009号和大信审字[2018]第3-0007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2018年1-9月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2017年本公司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烟台冰轮换热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烟台冰轮压力容器有限公司60%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烟台冰轮换热技术有限公司和烟台冰轮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纳入了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对2015、2016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大信对本公司2015、2016、2017年度因同一控制下合并追溯调整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信阅字[2018]第3-00002号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烟台冰轮换热技术有限公司包含2015年、2016年财务数据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和信专字(2016)第000425号和和信专字(2017)第000253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烟台冰轮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包含2015、2016年财务数据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和信专字(2017)第000441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信对烟台冰轮换热技术有限公司和烟台冰轮压力容器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大信审字[2018]第3-00091号和大信审字[2018]第3-00090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除特别注明外,本上市公告书分析的内容以本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阅的追溯调整后财务报告、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2018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二)主要财务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表所示:
■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
注:上述指标计算公示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销售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销售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账面价值
上述周转率指标未经年化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9月,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业绩预告情况
发行人已于2018年12月28日公告了《2018年度业绩预告》。根据上述业绩预告,发行人2018年全年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4,000万元-32,000万元,上年同期为31,446.82万元;预计非经常性损益约5,700万元,上年同期为14,082.92万元。2018年度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系非经常性损益显著低于上年同期。
本次业绩预告的相关数据为发行人财务部门初步预测的结果,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四、业绩下降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在制冷空调设备行业温和复苏的背景下,公司业绩较为稳定,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9月分别实现营业利润36,602.91万元、35,872.40万元、41,911.48万元和23,653.19万元。公司营业利润受到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主要包括:
1、本公司下游客户主要来自食品冷链、轨道交通、能源化工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投资规模和利润水平与宏观经济关联性较高,导致本公司产品的需求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大;
2、公司存在一定规模的外币资产、负债和境外经营业务,且公司全资子公司冰轮香港承担5亿元人民币贷款,但其记账本位币为美元,当人民币汇率出现波动时,公司汇兑损益也会随之波动。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9月,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736.44万元、-3,658.13万元、4,935.96万元和3,342.08万元;
3、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9月,公司投资收益分别为27,716.23万元、6,723.46万元、22,305.15万元和5,088.31万元,占当期营业利润之比分别为75.72%、18.74%、53.22%和21.51%,主要来自出售股权、资产和联营企业,投资收益的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若未来宏观经济和公司所属行业陷入低迷,或汇率出现较大不利波动,或投资收益大幅下降,则可能会对本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出现本次可转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风险。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二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冰轮环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冰轮环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同意保荐冰轮环境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