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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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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公告编号:2019-09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获得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的规定,2019年1月30日,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收到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拨付的扩大出口增量补贴198.88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除上述政府补助之外,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的其他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

  上述政府补助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具有可持续性。截止至公告日,上述补助资金已经到账。

  二、政府补助的类型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上述政府补助均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计入“其他收益”。上述政府补助预计增加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5.77万元。上述取得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有关补助的政府文件;

  2、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公告编号:2019-10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兆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湘01民终6505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贺志湘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和诉讼预期的考量,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志湘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二)本案案情介绍

  2001年,长沙市引进公司和香港兆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开发建设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根据长沙市政府[长政发(2000)37、39]号文件的规定,贺志湘名下诉争房产属于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项目被征迁范围。2001年2月20日,三兆公司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单位为天心区政府。天心区政府在2001年2月成立了长沙市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工程拆迁指挥部(下称“拆迁指挥部”),负责拆迁工作。因贺志湘与拆迁指挥部未能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拆迁指挥部于2001年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对贺志湘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2001年12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贺志湘的房屋属拆除之列,应依法拆迁(已拆除);贺志湘上诉后,2003年长沙中院发回重审。2004年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贺志湘的房屋属拆除之列,应依法拆迁(已拆除);贺志湘再次上诉后,2005年9月,长沙中院撤销一审判决。2013年1月,贺志湘诉三兆公司、天心区政府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受理;2017年6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签发了(2013)天民初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原审原告贺志湘、原审被告三兆公司均不服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8年12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2017)湘01民终6505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结果

  (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限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贺志湘停产停业损失共计280万元;

  2、限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承担原告贺志湘的鉴定费用2万元;

  3、限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贺志湘的货物损失1万元;

  4、驳回原告贺志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60元,由被告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6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第2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2、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第2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贺志湘停产停业损失共计3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960元,由贺志湘承担15960元,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如下:

  ■

  除前述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连带赔偿300万元。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先确认30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同时,公司将继续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沟通,根据有关协议约定及长沙市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项目拆迁赔偿案例解决好该赔偿款项的分摊问题,确保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第278号《民事判决书》;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650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2月15日

  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证券代码:000632      公告编号:2019-08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2月15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15:00至2019年2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18号IFC福州国际金融中心41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卢少辉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3,115,2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4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90,0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4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李艾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形成相关决议:

  议案1.00 关于为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925,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2%;反对190,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0,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为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925,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2%;反对190,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0,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925,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2%;反对190,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0,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关于为福州高泽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925,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2%;反对190,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90,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李艾璘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纪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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