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9-017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补充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被告提起上诉
●上诉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涉及的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016),现将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5民初1728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自收到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后,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5民初1728号},决定就该判决结果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该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护公司子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涉及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该案件的上诉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9-01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2018-110),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调解书》{(2018)京04民初550号},内容如下: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 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外人: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法院审理情况:法院已于2018年11月27曰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
二、诉讼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截至2019年1月29曰,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本金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付本金1亿元为基数,按照固定利率年利率6.5%计算)。
2、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 曰前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利息704166.67元,于2019年7月29日前偿还本金300万元,于2020年1月29 曰前偿还本金9700万元及其全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 固定利率年利率6. 5%计算;如果未按期支付本金,则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为,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 75%计算;如果未按期支付利息,则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复利,复利计算方式为,自逾期之曰起,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 年利率9.75%计算)。
3、案件受理费2713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9年1月29曰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4、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7号楼1至3层2单元103的房屋[产权证号:京(2016)通 州区不动产权第005406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京(2019)通不动产证明第0000556号]及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京通国 用(2014出)第00191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如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履行任何一期债务,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其他全部费用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调解,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这份调解书,银行将会把这笔贷款按照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书约定继续执行到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如果有新的情况,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京04民初550号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