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对(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1、纠纷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19年1月13日收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19)藏0103民初93号关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李敏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西藏发展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上午10:00。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关于(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5)。
2、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9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西藏发展虽提交《(2019)川国公证字第7862号公证书》、《协议书》、《合同编号:100000523961房屋租赁合同》、《编号:SLDL20170044租房合同》、《拉萨办事处现场照片、视频》、《公司决议文件》、《劳动合同》、《邮寄单据》、《打卡记录》、《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川成证经字第2966号公证书》、《(2019)川成证经字第3210号公证书》、《(2019)川成证经字第3212号公证书》、《(2019)川成证经字第3209号公证书》、《(2019)川成证经字第3211号公证书》、《(2019)川成证经字第3208号公证书》予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1608,但西藏发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上载明的住所地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应以登记的住所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当事人主张主要办事机构与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材料予以证明。西藏发展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综上,本案西藏发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载明的住所地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该住所地属于本法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藏发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坚持对该案管辖权异议的意见,将在法定期限内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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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三、其他事项
1、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对(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93号民事裁定书;
2、 李敏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