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2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规总监任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19-00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规总监任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晓东先生为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议案》,同意聘任刘晓东先生担任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职务。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披露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4)。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聘任合规总监的无异议函》,安徽证监局对刘晓东先生担任公司合规总监无异议。刘晓东先生自2019年2月11日起正式履行公司合规总监职责,章宏韬先生不再代行合规总监职务。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19-00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所处诉讼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为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925,487,669.02元

  ●公司作为“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兴23号”)管理人,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安兴23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蒋九明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8月5日,公司作为“安兴23号”的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与蒋九明签订了编号为HAZG-QHKY-201601-1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后因蒋九明违约,2018年1月19日,根据《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按照“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令,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蒋九明违反《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皖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蒋九明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02)、《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36)、《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4)。

  二、本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最高法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蒋九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作为“安兴23号”的管理人,按照《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安兴23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蒋九明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