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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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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建材超市、“居然设计家”家居家装服务平台于一身,是中国泛家居行业的龙头企业。

  居然新零售系控股型公司,其自身并不直接从事具体业务的经营。居然新零售下属9家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情况如下:

  ■

  

  (三)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根据前述分析,基于目前初步尽调,除家居板块外,居然控股下属的其他板块中,金融板块和开发板块与标的公司所从事业务有明显差异;大消费板块和其他板块中有部分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内涉及与标的公司业务相类似的表述,但剔除其中准备办理清算或注销、无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公司外,其余控股子公司主要经营艺术品、儿童用品、老年用品、健身、数码家电用品及食堂餐饮服务,或仅为持股平台/投资平台,二者实际涉及经营的业务存在较大差别,此外居然控股下属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曾经营与标的公司类似的业务,但目前已无实质经营业务。

  综上,经比对,基于目前初步尽调,居然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标的资产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业务、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等工作正在进行中,后续待根据本次重组的尽职调查情况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确认是否需由居然控股另行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出具补充承诺文件,在补充承诺文件中明确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如适用),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进行披露。

  三、请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重新规范交易对手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居然控股、实际控制人汪林朋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鉴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商”或“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北京居然之家家居新零售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重组完成后,本承诺人将成为武汉中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本承诺人现作出声明、确认及承诺如下: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承诺人保证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参与或进行任何与武汉中商及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与武汉中商及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的企业的控制权,或在该企业中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以避免与武汉中商及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果本承诺人共同或单独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导致与武汉中商及标的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人将与武汉中商积极协商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或单独控制的企业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武汉中商或标的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解决措施,以避免与武汉中商及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果本承诺人有同武汉中商或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以下简称“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武汉中商,并尽最大努力,按武汉中商可接受的合理条款与条件向武汉中商优先提供上述业务机会。武汉中商有权根据自身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行使该优先权。

  4、本承诺人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本承诺人控制的子公司(武汉中商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及/或本承诺人近亲属及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如有)亦遵守上述承诺。

  5、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承诺人不再作为武汉中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2)武汉中商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4、请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请收购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

  一、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目前拟定的交易方案,居然控股、慧鑫达建材及汪林朋在本次重组中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对居然控股、慧鑫达建材及汪林朋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逐项核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18)第010908号),以及居然控股、慧鑫达建材及汪林朋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居然控股、慧鑫达建材及汪林朋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根据居然控股、慧鑫达建材及汪林朋出具的承诺函,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网站进行核查,居然控股、慧鑫达建材及汪林朋最近3年依法依规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经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居然控股、慧鑫达建材及汪林朋最近3年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根据汪林朋出具的承诺函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网站进行核查,汪林朋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居然控股、慧鑫达建材及汪林朋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收购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初步确定为363亿元至383亿元之间。根据目前各方初步商定的交易价格区间的中值及发行价格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居然控股,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汪林朋,汪林朋及其一致行动人居然控股以及慧鑫达建材将合计控制上市公司61.44%股份,汪林朋、居然控股以及慧鑫达建材将以认购上市公司新股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构成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收购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并具体结合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议之日起3日内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鉴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工作尚未完成、评估工作尚未进行,尚未确定具体的交易定价,交易作价和发行股份数量存在调整的可能性,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定于审计和评估以及其他本次交易尽职调查工作结束后尽快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并敦促上市公司收购人同步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本次重组预案(修订稿)“第七节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四、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中补充披露了前述相关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居然控股、慧鑫达建材及汪林朋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5、预案显示,2019年1月21日,可克达拉市居然之家兴达建材工作室(以下简称“兴达建材”)与汪林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兴达建材向汪林朋转让标的公司2.53%的股权事宜进行了约定,该项股权转让尚未实施完毕;2019年1月21日,信中利少海汇与信中利海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信中利少海汇向信中利海丝转让标的公司0.28%的股权事宜进行了约定,但尚未取得居然新零售全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说明,该项股权转让的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1)请说明前述股权转让交易是否可能导致交易对象发生变更,是否可能构成重组方案调整,并提示相关风险。

  答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象为居然控股、慧鑫达建材、阿里巴巴、汪林朋、云锋五新、瀚云新领、泰康人寿、睿通投资、好荣兴多、然信投资、红杉雅盛、信中利建信、联瑞物源、约瑟广胜成、工银投资、约瑟兴楚、博裕投资、信中利海丝、中联国泰、鑫泰中信、歌斐殴曼、博睿苏菲、如意九鼎、东亚实业,其中汪林朋在本次交易前已与兴达建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居然新零售股权,截至重组预案首次公告日该项股权转让尚未实施完毕;信中利海丝已与信中利少海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居然新零售股权,截至重组预案首次公告日该项股权转让尚未取得居然新零售全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说明,股权转让尚未实施完毕。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信中利海丝与信中利少海汇的股权转让已经取得居然新零售全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说明,前述两笔股权转让正在准备办理工商变更涉及的相关事宜,预计完成股权过户不存在实质障碍,后续实施过程中交易对方发生变更并导致重组方案调整的可能性较低。

  本次重组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和“第八节风险因素分析”章节中已就上述事项提示风险如下: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兴达建材已与汪林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兴达建材向汪林朋转让标的公司2.53%的股权事宜进行了约定,该项股权转让尚未实施完毕。兴达建材系汪林朋的个人独资企业,其向汪林朋转让所持有的居然新零售股权在预定时间内实施完毕预计不存在实质障碍。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信中利少海汇已与信中利海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信中利少海汇向信中利海丝转让标的公司0.28%的股权事宜进行了约定,并已取得居然新零售全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说明,该项股权转让尚未实施完毕。如果该项股权转让预计将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根据信中利少海汇的反馈,其拟积极促成将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标的公司其他现有股东,并由受让方参与本次交易。若相关股权转让仍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则本公司拟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采取向其他剩余交易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继续推进本次交易。提请投资者注意标的公司相关股权转让尚未实施完毕、交易对方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2)如果前述股权转让交易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请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是否将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并提示相关风险。

  答复:

  兴达建材系汪林朋的个人独资企业,其向汪林朋转让所持有的居然新零售股权在预定时间内实施完毕预计不存在实质障碍。

  如果信中利少海汇向信中利海丝转让其所持有的居然新零售股权预计将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根据信中利少海汇的反馈,其拟积极促成将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标的公司其他现有股东,并由受让方参与本次交易。若相关股权转让仍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则本公司拟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采取向其他剩余交易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由于仅涉及居然新零售0.28%股权的调整,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相关规定,不会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

  上述相关风险已于本次交易重组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和“第八节风险因素分析”章节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3)预案显示,信中利海丝成立于2019年1月15日,且前述两个股权转让协议是于2019年1月21日签署的,请说明标的资产于预案披露前3个交易日仍进行前述股权转让交易的主要考虑和具体原因。

  答复:

  一、关于兴达建材向汪林朋转让标的公司2.53%股权的背景及原因

  兴达建材系汪林朋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由汪林朋持有其100%的产权。根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中涉及的交易对方证券账户开立相关操作规则,兴达建材如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因其个人独资企业性质而无法开立证券账户。因此,2019年1月21日,兴达建材与汪林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兴达建材向汪林朋转让标的公司2.53%的股权事宜进行了约定。

  二、关于信中利少海汇向信中利海丝转让标的公司0.28%股权的背景及原因

  信中利少海汇是于2017年1月6日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信中利少海汇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信中利海丝是2019年1月15日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青岛信中利少海汇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信中利海丝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青岛信中利少海汇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青岛信中利少海汇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青岛信中利少海汇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

  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武汉中商股票于2019年1月10日停牌,并于停牌后就发行股份购买信中利少海汇所持居然新零售0.28%股权事宜与信中利少海汇商谈,基于信中利少海汇的基金投资策略,为避免交易风险,尽早获取预期收益回报,信中利少海汇决定不参与武汉中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而向信中利海丝转让股权以获得现金对价及实现预期收益,并就前述安排按照信中利少海汇的合伙协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信中利海丝是由青岛信中利少海汇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对具有高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而募集成立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拟由青岛信中利少海汇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信中利海丝通过受让信中利少海汇所持居然新零售0.28%股权并作为交易对方参与武汉中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符合信中利海丝的合伙目的和投资方向。

  (4)由于前述股权转让交易尚未完成,请你公司核对标的资产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是否披露准确。

  答复:

  重组预案(修订稿)中按照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公司股权架构披露,并对兴达建材与汪林朋及信中利少海汇与信中利海丝的股权转让事项予以备注说明: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兴达建材已与汪林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兴达建材向汪林朋转让标的公司2.53%的股权事宜进行了约定,该项股权转让尚未实施完毕;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信中利少海汇已与信中利海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信中利少海汇向信中利海丝转让标的公司0.28%的股权事宜进行了约定,并已取得居然新零售全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说明,该项股权转让尚未实施完毕。上述股权结构系假设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

  6、预案显示,交易对手方云锋五新、信中利建信、约瑟兴楚、信中利海丝4家有限合伙企业尚未完成私募基金备案。请说明完成上述私募基金备案工作所需满足的条件、时间表、存在的风险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如果未能在计划时间内完成上述私募基金备案工作,请说明是否可能导致交易对象发生变更,是否可能构成重组方案调整,并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将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并提示相关风险。

  答复:

  一、交易对方中未取得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应先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再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

  (二)交易对方中未取得私募基金备案的原因及进展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交易对方中云锋五新、信中利建信、约瑟兴楚、信中利海丝4家有限合伙企业尚未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具体原因及进展如下:

  ■

  二、无法取得私募基金备案的风险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云锋五新、信中利建信、约瑟兴楚、信中利海丝出具的说明,上述4家合伙企业预计将在2019年4月底前或本次交易草案披露前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无法取得私募基金备案的风险较小。同时,上述4家交易对方合计仅持有居然新零售6.29%股权,对本次交易影响较小。

  三、如无法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如无法取得私募基金备案对本次交易方案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根据云锋五新、信中利建信、约瑟兴楚、信中利海丝出具的说明,如其未能按期(2019年4月底或本次交易草案披露前,下同)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公司或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有权单方要求其不再参与本次交易,或要求其将持有的居然新零售股权转让给不需取得或已取得私募基金备案的其他交易对方。

  因此,如云锋五新、信中利建信、约瑟兴楚、信中利海丝若无法按期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公司将通过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具体调整方案为要求未取得私募基金备案的合伙企业不再参与本次交易,或要求其将持有的居然新零售股权转让给不需取得或已取得私募基金备案的其他交易对方。

  (二)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不会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

  1、重组方案是否构成重大调整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对重组方案的是否构成重大调整情形规定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①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②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③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①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②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①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②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2、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不会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

  云锋五新、信中利建信、约瑟兴楚、信中利海丝合计仅持有居然新零售6.29%股权,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因其未能按期取得私募基金备案,不论公司要求其不再参与本次交易,还是要求其将持有的居然新零售股权转让给不需取得或已取得私募基金备案的其他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减少或转让的标的资产份额占居然新零售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四、未取得私募基金备案的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预案“重大风险提示/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和“第八节风险因素分析/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中补充披露了私募基金备案风险。

  “本次交易对方中涉及17家有限合伙企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前述17家有限合伙企业中13家已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云锋五新、信中利建信、约瑟兴楚、信中利海丝4家有限合伙企业尚未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在云锋五新、信中利建信、约瑟兴楚、信中利海丝完成私募基金管理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云锋五新、信中利建信、约瑟兴楚、信中利海丝能否办理相关备案及其办理完毕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私募基金备案风险。

  此外,根据云锋五新、信中利建信、约瑟兴楚、信中利海丝出具的说明,如其未能按期完成私募基金备案,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有权单方要求其不再参与本次交易,或要求其将持有的居然新零售股权转让给不需取得或已取得私募基金备案的其他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方案调整的风险。由于云锋五新、信中利建信、约瑟兴楚、信中利海丝合计仅持有居然新零售6.29%股权,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相关规定,不会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提请投资者注意由于无法完成私募基金备案而发生方案调整的风险。”

  7、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完整披露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答复:

  一、交易对方基本信息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居然新零售的全体24名股东,其中居然控股、慧鑫达建材、阿里巴巴、汪林朋、瀚云新领和云锋五新为持有标的公司5%以上股权的交易对方,合计持股比例84.00%,其余18名交易对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相对较低。鉴于本次交易对方数量众多,公司及中介机构相关核查工作量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交易停牌时间较短,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交易对方的核查程度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公司2019年1月24日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时,根据核查进展,将持有标的公司5%以上的6名交易对方认定为主要交易对方,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披露了主要交易对方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已取得的资料及核查进展,简化披露了其余18名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

  本次重组预案披露后,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持续对交易对方进行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及中介机构结合尽职调查开展情况,对12名交易对方进行了相关补充核查,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在预案中补充披露了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泰康人寿

  1、基本信息

  ■

  2、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泰康人寿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二)睿通投资

  1、基本信息

  ■

  2、产权及控制关系

  ■

  3、主要合伙人情况

  睿通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加华裕丰(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

  加华裕丰(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2名投资者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

  (三)好荣兴多

  1、基本信息

  ■

  2、产权及控制关系

  ■

  3、主要合伙人情况

  好荣兴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华联长山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

  北京华联长山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2名投资者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

  (四)然信投资

  1、基本信息

  ■

  2、产权及控制关系

  ■

  3、主要合伙人情况

  然信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

  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1名投资者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

  (五)红杉雅盛

  1、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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