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ST友好 公告编号:临2019-005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法院传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029.1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01民初444号),判决:本公司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以上款项,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由本公司负担。上述涉案金额合计5,029.18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8日和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8-037号、041号公告。
2018年11月12日,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9年2月2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传票》([2019]新民终6号),该诉讼案件二审将于2019年2月27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8年年末,公司已对该诉讼案件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5,000万元。因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交的上诉状;
2、自治区高院《传票》([2019]新民终6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ST友好 公告编号:临2019-006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9年2月2日,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传票》([2019]新民初2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该诉讼案件将于2019年3月11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2008年9月,公司租赁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41,056.06平方米(后经测绘确定为40,988.51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开设大型综合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被命名为“美美友好购物中心”,于2009年3月正式开业。本次诉讼的原告为该项目出租方。
根据该项目《租赁合同》的约定,该项目“租赁期限为10年+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10年期满后,如双方无特别异议,租赁合同自动顺延5年”。至2018年12月31日,该项目租赁期已满十年,原告表示对该项目租赁合同自动顺延持有异议,欲于2018 年12月31日终止租赁合同;本公司认为原告单方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租赁合同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双方始终未能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本公司不同意终止该项目租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并有可能对原告造成较大的损失,故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原告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40,988.51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3亿元人民币;4、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2、自治区高院《传票》([2019]新民初2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