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2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19-10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集团”)的通知,和邦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质

  和邦集团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支行质押的公司股份26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99%,已于2019年1月31日办理完成解除质押手续。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1.出质人及质权人的名称,质押时间,质押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出质人:和邦集团;质权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质押时间:2019年1月31日;质押股份数量:26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99%。

  2.质押股份是否为限售流通股,质押期限

  和邦集团质押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质押期限2019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

  (二)控股股东的质押情况

  本次股份用于和邦集团办理质押业务、补充流动资金,和邦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三、截至本公告日,和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936,806,60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3.25%。此次股份解质及质押后,和邦集团累计质押的股份数量为2,904,906,603股,占其持股总数比例为98.9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2.89%。和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贺正刚先生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349,438,60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7.93%。此次股份解质及质押后,和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贺正刚先生合并累计质押的股份数量为3,050,906,603股,占其持股总数比例为91.0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4.55%。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日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19-11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2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6幢3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曾小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臧欣、成威。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