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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本金:78,996,205.11元
●案件影响公司利润约2,100万元。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9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8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鹰潭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厦工”)向公司支付尚欠货款78,996,205.11元(截止2013年9月30日)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3年11月8日为10,573,207.74元);并要求厦门市桥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黄秀华、颜鸣建、林月珠、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张琦对鹰潭厦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对张琦名下提供担保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3年11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2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3-053”号公告。
2017年6月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鹰潭厦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3)闽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鹰潭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67,786,027.14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以67,786,027.1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11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2.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颜鸣建、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对鹰潭厦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鹰潭厦工追偿。
3.公司有权要求对张琦名下提供担保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8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489,647.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鹰潭厦工、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颜鸣建、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7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63”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因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不服上述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审理,并出具(2018)最高法民终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2.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89,647.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笔迹鉴定费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9,647.06元,共计1,014,294.12元,均由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为终审判决,公司将进行相应账务处理,预计影响公司利润约2,100万元,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公司将针对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制订应对方案并拟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