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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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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21版)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3915.37亿元。2018年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73.0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工行卡、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3)国金基金移动客户端

  移动客户端(APP)名称:及第理财

  目前支持的移动客户端支付渠道: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88005921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人:张晖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贺耀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8年11月23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94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自2019年2月13日到2019年3月1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进行发售(投资人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八、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提供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含网上直销系统和移动客户端)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3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100,000.00×0.30%/(1+0.30%)=299.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299.10=99,700.9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00)/1.00=99,750.9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99,750.90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1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下转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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