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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谢莉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2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谢莉

  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谢莉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号)《关于对谢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谢莉:

  经查,你作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股份)监事,于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多次买卖森特股份股票,累计买入3,800股,成交金额62,884元;累计卖出1,800股,成交金额30,607元。你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亦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鉴于你买卖股票成交数量不大,且已将所得收益主动上缴给公司并通过公司公告披露了相关交易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督促谢莉女士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同时,公司董事会已将此事项通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此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此外,公司将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交易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以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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