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对于银行永续债市场发展而言,相关监管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资本占用问题需要尽快明确。
徐承远指出,对银行而言,从条款设计来看,商业银行永续债偿还顺序在二级资本债之后,优先股之前,期限为5+N,第5年发行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有赎回权,同时含有双触发的减记条款以及利息非递延支付机制。上述债项条款主要是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而设计的,但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债项品种,特别是在国内无相关先例可循的前提下,到期赎回的可能性、减记条款是否触发、利息非递延支付的约束力等问题均会增加投资者的担忧。
“商业银行永续债投资者市场的培育、二级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均面临一定困难。同时,商业银行永续债在股债属性认定、税收政策等方面仍有待明确。”徐承远表示。
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华夏保险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虽然银保监会已经发文明确,“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但是关于风险权重、对偿付能力影响和所得税减免等问题仍尚待明确。其次,永续债的期限总体较长,估值波动相对通常债券品种高。并且市场预期待发行商业银行永续债短期供给量较大,同样抑制了保险机构的配置热情。建议监管机构可以尽快明确商业银行永续债的风险权重、对偿付能力影响以及所得税减免等几方面问题,有利于保险机构实际操作。
“因此,制定循序渐进以及差异化的投资准入标准,对于保险资金支持商业银行永续债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华夏保险人士指出。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预计接下来监管部门或研究出台保险机构认购商业银行永续债在风险权重、对偿付能力影响和所得税减免等问题上的相关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