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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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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2 证券简称:金鹰股份 编号:临2019-004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宁波中院判决结束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与反诉人

  ●涉及的金额:诉讼金额8,664,050元及诉讼费,反诉金额1,045,700元及反诉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宁波中院判决,该判决结果不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股份”或“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浙02民初1445号】及相关诉讼资料。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以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诉讼请求为判令金鹰股份赔偿阿尔特8,664,050元及诉讼费(详见公司临2018-001号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司提起反诉,反诉提出事实与理由:

  2015年双方当事人在磋商合作项目过程中,因阿尔特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技术开发协议书》,双方合作未能达成,给金鹰股份造成重大损失。其中给金鹰股份造成的直接支付的费用有被阿尔特侵吞的金鹰股份支付给日本合作方的诚意金625,700元、金鹰股份因为处理与阿尔特公司关于后续协调、诉讼事宜支付的律师费420,0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浙02民初1445号】,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因反诉涉及主体不同,涉及事项不宜在本案一并审理,金鹰股份可另行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2,448元,由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105.65元,退还给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不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2民初1445号】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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