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 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月2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月27日至1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下午15:00至2019年1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6号公司504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福君
6、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情况: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3,434,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226,578股的比例为49.6936%;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36,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226,578股的比例为0.0894%。
(2)网络参与会议股东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226,578股的比例为0.0003%;其中,中小股东1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226,578股的比例为0.0003%。
上述现场与网络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3,436,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226,578股的比例为49.6939%;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37,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226,578股的比例为0.0897%。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34,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5%;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22%;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9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36,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36,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10日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