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补充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议案》,公司拟投资2.70亿元在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村团鸡山岛实施《舟山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三期扩建工程》,由舟山旺能负责建设、运营。
《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公告》(2018-73)刊登于2018年8月8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2019年1月28日,公司收到全资项目公司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的《舟山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经营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三期工程项目)》。
二、补充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 甲方: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人:鲍国庆
住所:舟山市新城田螺峙路14号。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 乙方: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芳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村盘峙路914号。
主营业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3. 履约能力分析:甲方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4. 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交易。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规模:扩建规模为600吨/日。
2.项目特许期:扩建项目经营期限为30年。
3.垃圾处理费:102元/吨。
四、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项目合同的签署,符合公司业务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规模、增强公司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领域的综合实力,该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迟缓建设期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资源化产品不能有效销售,垃圾服务费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舟山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经营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三期工程项目)》。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