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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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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19-003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曾与威海乐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乐源”)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017年9月11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7)鲁10民初342号】,威海乐源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5285.61万元,支付经济损失12268.18万元。本案立案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10民初342号】。判决书载明,公司已支付给威海乐源200万元定金,在公司根本违约时应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由威海乐源没收,故扣除该200万元后,公司应支付乐源公司违约金5085.61万元。具体事项详见2013年10月26日、2017年9月13日、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27日、2018年8月24日、2019年1月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就威海乐源诉讼一案,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已通过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9年1月25日预付了上诉费用。

  (一)上诉双方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威海乐源置业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上诉事实与理由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中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且无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本次上诉的受理通知书。鉴于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根据进展情况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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