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收到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的后续进展。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原告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二审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上诉人(一审原告):支金高
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道111号421室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G2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4、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沈银龙
5、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陆志文
6、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五):王雁平
7、一审第三人:朱磊
8、一审第三人:平梅军
(三)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四)案件进展: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原告支金高负担。一审原告支金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上诉请求及答辩事由
(一)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苏州工业园区法院(2016)苏0591民初958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上诉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未能查明事实,也未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定,其判决的结果也显然背离了公平正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进行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