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 月2日、2018年9月8日及2018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收到〈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及《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18-078)披露了公司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的企业借贷纠纷案件情况。
目前该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截至2018年12月4日,公司已累计归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相关利息。
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及《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267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190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0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4000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2019年1月25日,公司已根据《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深圳中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了执行款项借款本金4000万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等费用待与各方计算清楚后再行支付。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