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1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9-009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万元;利息136.54万元(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47.3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概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以下简称“朝阳银行锦州分行”)诉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邓伟借款合同纠纷案由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未当庭宣判。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朝阳银行锦州分行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阜新工贸偿还借款本金8500万元,利随本清(截止2018年1月17日的利息136.54万元);

  2、判令亿阳集团、亿阳信通、邓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朝阳银行锦州分行对亿阳集团所持有的光大证券流通股500万股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阜新工贸、亿阳信通、亿阳集团、邓伟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18)辽07民初14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阜新工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朝阳银行锦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万元、利息136.54万元(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朝阳银行锦州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亿阳集团持有的光大证券流通股500万股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亿阳信通、亿阳集团、邓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亿阳集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阜新工贸追偿;

  5、亿阳信通、亿阳集团、邓伟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阜新工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万元,由阜新工贸负担。亿阳信通、亿阳集团、邓伟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特别说明:

  1、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将通过启动司法保护措施,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恢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正常履约能力、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原有的价值,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重整申请。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5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