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8-84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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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宇车城”或“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临电气”)告知,其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18)苏0591民初10470号,案件内容详见下文。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事由:
2018年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书》,合同总价21,653,052.30元,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太阳能组件。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欠原告货款17,752,052.30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752,052.30元;
(2)判令被告以支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规定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792,937元);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新增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新增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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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9日智临电气收到协鑫集成案传票时,公司累计诉讼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净资产比例10%及绝对金额1000万元的披露标准。公司对未能及时披露深表歉意。
本次公告的诉讼合计21,929,014.02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8.02%,占公司总资产的1.69%。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智临电气涉及的案件其应付款项账面都有记载,对于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利息等费用公司将根据案件判决情况计入当期损益。因智临电气原主要股东对2017年至2019年三年业绩作出承诺,若不能完成承诺业绩将由智临电气原主要股东进行补偿,或冲减股权转让款,对当期及期后损益影响较小。金宇房产、金宇车城的案件数额较小,公司将待最终结果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对当期及期后损益影响较小。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苏0591民初10470号
2、民事起诉状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9-08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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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公告中所列案件诉讼时间、累计诉讼金额等进行补充,补充更正内容如下:
1、更正前: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宇车城”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临电气”)告知,其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18)苏0591民初10470号,案件内容详见下文。
更正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宇车城”或“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临电气”)告知,其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18)苏0591民初10470号,案件内容详见下文。
2、更正前: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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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后:三、新增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新增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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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告的诉讼合计21,929,014.02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8.02%,占公司总资产的1.69%。
除以上补充更正外,原公告中的其他内容不变。更新后的《重大诉讼公告》将与本公告同时披露,请广大投资者以公司更新后的公告为准。2018年11月9日智临电气收到协鑫集成案传票时,公司累计诉讼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净资产比例10%及绝对金额1000万元的披露标准。公司对未能及时披露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