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9年1月24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下午3:00至2019年1月24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811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林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728,804,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10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728,662,7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08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8%。
3、公司董事林坚、胡冬明及独立董事颜立新、张先治,监事陈勇,高级管理人员冯毅、林乃杰、董事会秘书杨彬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孙亦涛律师、黄友川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变更重大资产重组解决瑕疵房屋建筑物权属证书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914,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11%;反对1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609,748,489股回避表决。
议案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8,662,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06%;反对1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孙亦涛律师、黄友川律师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