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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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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报告书

  一、基本情况

  (一)股改方案概述

  2006年3月10日,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现场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06年3月23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2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总计支付18,570,255股股票,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所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2006年3月24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正式实施。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非流通股承诺情况

  1、法定承诺

  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均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特别承诺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银河(长沙)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还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代为垫付承诺

  针对公司募集法人股股东中部分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募集法人股股东以及股份全部或部分被冻结、质押或抵押而不能支付对价的募集法人股股东——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上海同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天歌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银河高科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的部分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非流通股股东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股份,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且须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在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前,还必须履行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法定承诺义务。

  (四)承诺的履行情况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均严格执行了其各自所作的承诺。

  (五)持续督导期的截止日期

  截至2009年3月24日,公司相关承诺人已履行完毕股改承诺。截止2018年末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058,400股(注:2014年末756,000股,2015年7月完成10转增4股后为1,058,400股)。股东为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该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市百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的截止日期尚无法确定。

  二、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以下事项并得出如下结论:

  1、承诺人是否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是;

  2、承诺人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变化是否对其履行承诺构成不利影响:否;

  3、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以及是否依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转让股份:是;

  4、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对象未出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下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一)承诺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其承诺;

  (二)有迹象表明承诺人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承诺;

  (三)承诺人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发生重要变化,可能会影响其履行承诺的能力;

  (四)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保荐机构盖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军

  2019年1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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