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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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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公告编号:2019-006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01民初2479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案受理基本情况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义煤集团)诉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简称:腾跃同力)合同纠纷一案已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简称:郑州中院),立案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送达的传票(编号为NO1809539)、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18)豫01民初字第2479号)、举证通知书、起诉状等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材料后,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代理人基本情况

  原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正亮 ,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飞,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19号院27号楼1单元6楼11号,身份证号码411221197004295515,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毅敏

  住所: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9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

  住所:河南省渑池县仁村乡徐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

  2011年9月14日,公司与义煤集团、义煤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公司以1元的价格受让义煤集团持有的腾跃同力100%的股权,同时约定腾跃同力对义煤集团的负债为7.4亿元,由公司向腾跃同力提供资金用于偿还所欠义煤集团的债务。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向腾跃同力提供6.29亿元资金,由腾跃同力偿还了义煤集团,目前腾跃同力尚欠义煤集团1.11亿元。 对于腾跃同力所欠义煤集团的该1.11亿元欠款,2012年6月公司与义煤集团、腾跃同力签订《关于〈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之确认函(二)》,约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在公司与义煤集团协商解决腾跃同力的环保验收等历史遗留问题后,公司向腾跃同力提供1.11亿元并购融资,由腾跃同力用且仅用于偿还义煤集团债务。作为股权转让方,义煤集团需积极配合公司完成相关证照的变更、取得手续。本确认函有关内容与之前签订的法律文件冲突之处以本确认函为准并视为对原法律文件相应内容的修改。”

  诉讼请求:

  1、公司和腾跃同力向义煤集团偿还1.11亿元和利息3296.7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1.11亿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债务全部偿清之日);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公司和腾跃同力承担。

  三、判决情况

  判决日期: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判决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毕如下证照: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的4500T/D生产线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决算、消防工程验收;余热发电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工程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土地证书以及土地证书和房产证书。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应配合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以上证照;

  (二)判决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三方配合完成本判决第一项所列证照办理完毕后30日内,向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提供1.11亿元资金,由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用于偿还其对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三)驳回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400元,由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4407元,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59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2017年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置换协议》,约定“对于定价基准日后发生的与拟置出资产及其子公司有关的处罚、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索赔,而给同力水泥造成损失的,由河南投资集团负责承担。”鉴于2017年9月水泥资产已完成置出,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01民初2479号)。

  特此公告。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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