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19-003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1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月16日在南阳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8人,公司董事李智超、王世先、付勇以现场方式参加本次会议,董事徐斌、侯铎、王琳、王琳、郭志宏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宗杰,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张子民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智超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0006号)。
关联董事李智超、王世先、徐斌、侯铎回避表决,董事付勇、王琳、王琳、郭志宏4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决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8]953号),公司对原《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并制定了《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李智超、付勇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董事王世先、徐斌、侯铎、王琳、王琳、郭志宏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决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董事李智超、付勇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董事王世先、徐斌、侯铎、王琳、王琳、郭志宏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决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有关该事项的详细情况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事宜已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董事会决定于2019年2月1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所涉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19-004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关于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1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月16日在南阳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五名,实际出席五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宗杰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0006号)。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决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后的《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决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决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19-006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信息已于2018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根据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19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已于2019年1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公司最新的股本情况,修订了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占比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比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63,333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199,240,000股的0.99%。其中首次授予1,767,000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0.89%;预留196,333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0.10%。
■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63,333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237,762,488股的0.83%。其中首次授予1,767,000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0.74%;预留196,333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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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年度的相关描述进行修订
修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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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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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第六章/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中增加了延长禁售期的情形
增加内容;
解除限售时公司股票前五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未达到的可延长限售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整。
四、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了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的假设和摊销金额
修改前:
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2月31日,则2019-2022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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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
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2月28日,则2019-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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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改了“第十三章/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对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式
修改前: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因上级主管单位工作安排调离至其他企业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决定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的处理方式。
7、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退休前规定程序进行,解除限售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8、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规定程序进行,解除限售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10、激励对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修改后: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因上级主管单位工作安排调离至其他企业工作,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调离后的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的,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退休后的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的,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离职后的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的,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0、激励对象身故的,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的,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六、根据本激励计划已通过审批情况,更新了“第十六章 附则”中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内容
修改前:
一、本激励计划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后:
一、本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编号:2019-008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月16日召开,会议决议于2019年2月1日(星期五)14:00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2月1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1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下午15:00至2019年2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1月25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截止2019年1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04号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公司《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审议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前两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上述前两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审议通过,具体内容登载于2019年1月17日的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第三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审议通过,具体内容登载于2018年12月3日的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独立董事郭志宏先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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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在2019年1月31日17:00 前送达或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登记时间
2019年1月31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
(三)登记地点
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东阳
电话:0377-63865031
传真:0377-63167800
本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
邮编:47300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6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189;投票简称:利达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2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9年2月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一、表决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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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日期:
回 执
截至2019年1月25日,我单位(本人)持有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户:
股东名称(签章):
说明: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应在本委托书每页签名(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股票代码:002189 股票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19-005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过渡期间损益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核准批文(证监许可[2018]2049号),核准公司向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兵器装备集团”)发行股份购买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光学”或“标的资产”)100%的股权,并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5,063万元。
2018年12月19日,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光学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5497XW),中光学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持有中光学100%股权。2018年12月1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事项进行了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G11861号)。
根据公司与兵器装备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包括标的资产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因盈利或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归交易对方所有,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全额支付;因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承担,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足。交易对方或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现金支付义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资产交割日为2018年12月19日,资产交割过渡期间具体确定为 2018年1月 1 日至 2018年11月30日止(以下简称“过渡期间”)。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光学过渡期间损益进行了专项审计。2019年1月13日,公司收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0006号)。
根据审计结果,过渡期间中光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113.58万元,过渡期间因计提及使用安全生产费导致标的资产专项储备增加102.77万元,过渡期间向兵器装备集团分红420万元、因完成“三供一业”移交及相关资产剥离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2,281.29万元,上述因素导致过渡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合计增加2,515.06万元。根据重组报告书,2018年7月19日,中光学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兵装财务”)0.96%股权的议案,拟将所持兵装财务的股权按照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转给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资产实际交割日,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完成,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150万元(转让价格低的原因系标的公司过渡期内已收到兵装财务公司分红)。综上,公司实际应向兵器装备集团支付的金额为2,365.06万元。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19-007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公布了《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3日。 在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公司员工可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 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相关文件。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结合 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