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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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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19-002
优先股代码:140002 优先股简称:平银优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Ping An Bank Co., Ltd.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时间:2019年 1 月 16 日

  (下转A22版)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

  一、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说明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0%(含12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本行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后,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发行回售条款的说明

  本次可转债未设置有条件回售条款。

  为保护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本次可转债设置了法定回售条款,即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三、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本行的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环境以及本行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响。虽然本次可转债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如果本次可转债发行后,本行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或者本行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本行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本行股价仍有可能持续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导致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本行董事会可能基于当时的股票市场、自身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的考虑,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因此,未来在可转债达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本行董事会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的风险。同时,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因此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由于本行的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环境以及本行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响,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本行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的规定限制,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五、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本行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与一般的公司债券不同,因可转债附有转股权利,通常情况下其票面利率比相同评级近似期限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投资者持有可转债的利息收入可能低于持有可比公司债券所享有的利息收入。此外,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不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而波动,因此,转股价格一经确定,不随市场变化逐日波动,有可能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低于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情况。

  受诸多因素影响,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甚至低于可转债面值。

  六、关于本行本次发行可转债信用评级的说明

  中诚信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其出具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行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中诚信将在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等因素,以对本次可转债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

  七、关于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为2,220.54亿元,高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如果本行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担保而无法获得对应担保物补偿的风险。

  八、关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情况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本行《公司章程》及本行制定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2020年度股东回报规划》,本行制定的利润分配顺序及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顺序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行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本行应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充分维护本行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本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

  (2)利润分配规划: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本行董事会充分考虑本行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利润分配的形式和间隔期间:本行在盈利年度应当分配股利。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在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

  (4)现金利润分配的条件与比例: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本行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5)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本行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本行战略规划、经营情况、综合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本行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况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2015-2017年度本行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

  本行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72.37亿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25.51亿元,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32.09%,超过30%。

  九、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本行就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事项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全部转股前,本行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股数相应增加,在不考虑募集资金财务回报的情况下,本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当年的稀释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降。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本行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向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本行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向可转债投资者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造成本行总体收益的减少;极端情况下,如果本行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向可转债投资者支付的债券利息,则本行的税后利润将面临下降的风险,进而将对本行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产生摊薄影响。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本行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本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本行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本行原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考虑到本次可转债发行可能导致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有所下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护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填补本次可转债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根据本行于2017年8月1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行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1)加快零售战略转型,提高资本收益能力;(2)适当压降低收益、高资本消耗的业务,优化风险资产结构;(3)加强风险管控,降低拨备成本,减少资本消耗;(4)加强内部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稳定;(5)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十、本行面临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

  银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发展与国家整体经济形势、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进程和人口的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本行为国内商业银行,绝大部分业务、资产和经营活动都在中国境内,因此,本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当部分行业的企业受国家经济环境影响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时,将会增加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甚至会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增加。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十分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我国经济增速能否回升或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本行的外部经济环境仍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外部经济环境的不利变化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发展,国内企业直接融资比例逐年提升,对银行业贷款规模的持续扩大造成了一定的压力,银行业的经营因此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对传统行业的经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银行业的传统经营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此外,未来任何可能发生的灾难,包括自然灾害、传染病的爆发、局部地区暴力事件等,以及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经济的不利变化均可能对中国的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十一、关于本行2018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提示

  本行发行前尚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本行2018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9年3月7日。根据2018年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全年净利润为248.18亿元。根据业绩快报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本行2018年年报披露后,2016、2017、2018年相关数据仍然符合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本行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上重大事项,并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第二节  风险因素”和“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等相关章节。

  释  义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

  ■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募集说明书摘要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

  本行的主营业务是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结汇、售汇业务;(十五)离岸银行业务;(十六)资产托管业务;(十七)办理黄金业务;(十八)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十九)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目前持有中国银监会颁发的机构编码为B0014H1440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本行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8年1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8年5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于2017年8月1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3月1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银监会于2018年3月22日出具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平安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银监复〔2018〕71号),批准平安银行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了《关于核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5号),核准平安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6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要点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本行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260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1日。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8%、第三年为1.5%、第四年为2.3%、第五年为3.2%、第六年为4.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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