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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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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3版)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755~83199084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62,522.38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5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79%。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1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64只开放式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黄石结

  公司网址:www.htcxfund.com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联系人:焦小川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海珠中大科技综合楼601室

  负责人:黄添顺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84115022

  传真:020~8411315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曹阳

  电话:021~23237589

  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月日证监许可[2018]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存续期限、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进行调整,如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四、募集概况

  (一)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2、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0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认购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00)/1.00=99059.9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5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9059.90份A类基金份额。

  4、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式与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式相同。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5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五)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4、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认购限额

  1、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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