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216,290,854股
发行价价格:10.18元/股
发行对象: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盐集团”)
股份限售期:
苏盐集团承诺,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苏盐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苏盐集团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苏盐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之股份,苏盐集团亦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苏盐集团同时承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
2、预计解除限售时间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19年1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可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解除限售(预计解除限售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计算。
3、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注入了苏盐集团食盐经营相关业务后的苏盐连锁100%股权及南通盐业51%股权。
2019年1月3日,标的资产已完成登记至公司名下的相关手续,苏盐连锁及南通盐业已分别成为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2019年1月8日,苏盐集团出具《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就截至本承诺出具日前本公司与相关民事主体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食盐经营业务协议,本公司承诺从2019年1月1日起将上述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苏盐连锁或上市公司,由苏盐连锁或上市公司实际享有上述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019年1月14日,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执行,苏盐集团就相关具体事项进一步补充承诺:
“1)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公司已经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相关食盐经营业务协议,本公司不再履行,直接由上市公司或苏盐连锁履行相关义务,享有相关权利;
2)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公司已经签订的相关食盐经营业务协议已经部分履行的,剩余事项不再履行,由上市公司或苏盐连锁通过直接开具发票等形式享有对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3)本公司与苏盐连锁及第三方共同签署的相关食盐经营业务协议,将变更为由上市公司或苏盐连锁与第三方形成合作关系;
4)本公司已签署的相关食盐经营业务协议,第三方不同意变更合同主体的,本公司将相关食盐经营业务委托上市公司或苏盐连锁实施,本公司承诺不通过相关协议获得直接收益或托管收益;
5)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公司不再签订新的相关食盐经营业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工作已全部实施完毕。
4、验资情况
2019年1月8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9]00006 号)(以下简称“《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1月8日止,井神股份已收到苏盐集团以其持有的苏盐连锁100%股权、南通盐业51%股权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216,290,854.00元。截至2019年1月8日,井神股份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5,730,854.00元。
(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有关简称与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有关简称相同))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手续
1、本次交易已经苏盐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获得苏盐连锁股东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获得南通盐业股东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取得南通盐业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之同意函;
5、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已取得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7、本次交易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已获得江苏省国资委核准备案;
8、本次交易已取得标的公司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函;
9、本次交易已经江苏省国资委批准;
10、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苏盐集团。
3、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90%作为发行价格的基础,即10.30元/股。其中,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59,44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的除息日为:2017年6月15日。根据派送现金股利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公式计算(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每股派送现金股利),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0.28元/股(10.28=10.30-0.02)。
2018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59,44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的除息日为:2018年6月15日。根据派送现金股利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公式计算(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每股派送现金股利),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0.18元/股(10.18=10.28-0.096)。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向苏盐集团发行股份的数量为216,290,854股。
4、发行股份的限售期安排
苏盐集团承诺,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苏盐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苏盐集团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苏盐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之股份,苏盐集团亦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苏盐集团同时承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
(三)资产交割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注入了苏盐集团食盐经营相关业务后的苏盐连锁100%股权及南通盐业51%股权。
2019年1月3日,标的资产已完成登记至公司名下的相关手续,苏盐连锁及南通盐业已分别成为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2019年1月8日,苏盐集团出具《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就截至本承诺出具日前本公司与相关民事主体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食盐经营业务协议,本公司承诺从2019年1月1日起将上述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苏盐连锁或上市公司,由苏盐连锁或上市公司实际享有上述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019年1月14日,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执行,苏盐集团就相关具体事项进一步补充承诺:
“1)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公司已经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相关食盐经营业务协议,本公司不再履行,直接由上市公司或苏盐连锁履行相关义务,享有相关权利;
2)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公司已经签订的相关食盐经营业务协议已经部分履行的,剩余事项不再履行,由上市公司或苏盐连锁通过直接开具发票等形式享有对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3)本公司与苏盐连锁及第三方共同签署的相关食盐经营业务协议,将变更为由上市公司或苏盐连锁与第三方形成合作关系;
4)本公司已签署的相关食盐经营业务协议,第三方不同意变更合同主体的,本公司将相关食盐经营业务委托上市公司或苏盐连锁实施,本公司承诺不通过相关协议获得直接收益或托管收益;
5)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公司不再签订新的相关食盐经营业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工作已全部实施完毕。
2、过渡期损益的处理情况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确定以2018年12月31日为交割审计基准日,过渡期为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协议约定,资产基础法下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收益由井神股份享有;若在过渡期间实际实现收益数合计不足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江苏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同期收益数的总和,则差额部分由苏盐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井神股份进行补偿。其余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收益由苏盐集团按照交割日前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亏损由苏盐集团按照交割日前持有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截至本公告日,相应的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验资情况
2019年1月8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9]00006 号)(以下简称“《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1月8日止,井神股份已收到苏盐集团以其持有的苏盐连锁100%股权、南通盐业51%股权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216,290,854.00元。截至2019年1月8日,井神股份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5,730,854.00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216,290,854股已于2019年1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登记手续,并取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775,730,854股。
(五)中介机构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井神股份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井神股份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并已完成相关验资;井神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承诺均得到切实履行或尚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在本次资产交割过程中,除本核查意见已披露的变更事宜外,井神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没有发生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更换或调整情况;在交易各方按照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井神股份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2、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获得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法定条件;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公司已合法取得苏盐连锁100%股权、南通盐业51%股权;
3、井神股份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过程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井神股份已办理完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
4、井神股份、交易对方不存在违反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和承诺的情形。
5、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本次发行结果
1、按照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2,201,840,909元、以10.18元/股的发行价格支付股份对价计算,本次交易向苏盐集团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为216,290,854股。
苏盐集团承诺,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苏盐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苏盐集团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苏盐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之股份,苏盐集团亦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苏盐集团同时承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
(二)发行对象情况
苏盐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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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19年1月14日,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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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苏盐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江苏省国资委,均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数为216,290,854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本次发行前后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
五、管理层讨论分析
(一)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及业务规模大幅增加,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等指标均较本次交易前大幅上升。
(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仍为盐产品、纯碱、元明粉、卤水、小苏打、氯化钙及其他业务,但本次交易将实现上市公司食盐业务的产销一体化,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同时,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述制度的制定与实行,保障了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相关公司治理准则,将标的公司纳入盐产品板块的整体统筹,对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食盐业务流程和管理架构进行梳理、整合,充分利用双方的经营优势和资源,发挥产销一体化的协同效应。标的公司将在上市公司统一管理下按照既定的发展战略开展业务,同时以发挥各自优势、协同互补为原则,有效开展分工协作,尽可能地进行资源共享,以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持续发展能力。
(四)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1、大幅减少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前,苏盐集团作为盐改前国家指定的江苏省内唯一的省级食盐批发专营企业,拥有江苏省省级食盐专营批发资质及“淮”牌食盐商标,统一经营管理江苏省食用盐的生产和流通业务。
本次重组前,标的公司的食盐经营业务流程如下:苏盐集团委托井神股份生产加工“淮”等品牌食盐后,销售给苏盐连锁本部,再由苏盐连锁本部通过拥有市级食盐批发专营资质的12家苏盐连锁市级分公司及南通盐业在江苏省各市县进行销售。
因此,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苏盐集团之间存在的主要关联交易为上述食盐销售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苏盐集团将食盐经营业务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整合食盐销售资源后自主从事食盐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本次交易有助于减少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2、新增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关联交易
盐改前,苏盐集团持有“淮”牌商标并负责江苏省内食盐销售业务,上市公司仅负责食盐的生产及加工。盐改实施后,苏盐集团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和《关于处置“淮”牌商标的协议》,将苏盐集团持有的“淮”牌商标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无偿授权上市公司使用三年,三年后通过评估作价方式转让给上市公司。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将新增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关联交易。
盐改前,国家实行严格的食盐专营计划管理。相较于普通的快消品牌,食盐产品高度同质化。“淮”牌食盐产品在江苏省内认知度较高源于批发专营下上述食盐产品在江苏省内市场的垄断地位,“淮”牌的消费者忠诚度和品牌价值均未受到市场的检验,因此该品牌的市场价值在短期内难以确认。另外,盐改后国家在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自有品牌开展经营,上市公司也将通过使用自有的“井神”商标或自主设计、注册食盐产品商标等方式,逐步树立自有品牌的价值。
综上考虑,本次重组苏盐集团将“淮”牌商标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在三年内无偿授权上市公司使用,三年后通过评估作价的方式转让给上市公司。
(五)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苏盐连锁及南通盐业分别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井神股份将整合标的资产食盐销售资源后自主生产和销售食盐。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项目联系人:余姣、周亮、陈泽森、赵炜华、周欢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小英
住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
联系电话:010-65518580
传真:010-65518687
经办律师:许明君、邓文胜、周新鹏
(三)审计机构
1、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李丹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6楼
联系电话:025-68518978
传真:025-68518948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路琴、汤晓红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余瑞玉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
联系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经办注册会计师:顾春华、刘艳丽
(四)资产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负责人:杨伟暾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路738号8楼
联系电话:86-21-68877288
传真:86-21-68877020
经办评估师:袁一南、徐太鸿、马成元
七、备查文件
1、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9]00006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3、井神股份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55号)。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