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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6日 星期三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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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苏州龙杰 股票代码:603332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一、重要声明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龙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暨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海关路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1102270529000016520、32250198623900000469和802000067759788。

  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上述银行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各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苏州龙杰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三、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龙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席文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席靓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建荣、何小林、曹红、关乐、王建新、潘正良、黄素祥、徐志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陈建华、陆华、马冬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公司股东杨小芹、赵满才、钱夏董、秦娅芬、倪建康、夏建春、周颉、徐宏、陆惠斌、陈英武、惠德忠、包连英、刘元芳、宋拥军、曹伟、袁亚琪、丁丽华、张新洪、宋少丰、蔡永生、范勇、王建华、张洪保、陆建南、郁建良、陆建忠、陆云、黄利彬、赵卫星、李清华、陶振丰、钱江东、席文亚、席建华、徐小夏、徐红星、葛建军、钱建栋、史永娟、惠珍、刘虎易、黄向阳、许经毅、顾顶飞、马洪新、曹丰、俞峰、常红、顾健亚、刘强、姚建明、黄静芬、黄雅彬、王洪英、周凌、卢晓瑜、瞿卫华、陆志贤、席颂开、许晓英、惠能、瞿新立、石兵、陈亚琴、王建英、蒋勰、王芳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股价稳定措施。

  (二)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公司将在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满足时,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10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同时满足:①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②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③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等任一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公司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15%。

  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3、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同时满足:①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等任一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本人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

  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上述承诺措施不因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应股价稳定措施及承诺。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违反相关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龙杰投资、实际控制人席文杰、席靓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承诺

  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国信证券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出的承诺

  因本机构为苏州龙杰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机构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龙杰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如本方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方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本方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方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2、席文杰和何小林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3、席靓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4、杨小芹和赵满才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本人将按照市场价格,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060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5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苏州龙杰”,证券代码“603332”;其中本次发行的2,973.50万股股票将于2019年1月17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年1月17日

  (三)股票简称:苏州龙杰

  (四)股票代码:60333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893.8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973.5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97.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676.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973.5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该部分参照本《上市公告书》中“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股份锁定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Longjie Special Fiber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8,920.3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席文杰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5月24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6月11日

  住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振兴路19号)

  电话号码:0512-56979228

  传真号码:0512-58226639

  邮政编码:215600

  互联网网址:www.jslongjie.com

  电子信箱: longjie8@163.com

  董事会秘书:何小林

  董事会成员:公司本届董事会共有成员九名,其中三名独立董事。

  ■

  监事会成员: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 名。

  ■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8名。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龙杰投资间接持股苏州龙杰,上述人员持有龙杰投资股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简介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龙杰投资,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6,16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9.06%。

  (二)实际控制人简介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席文杰先生及其女儿席靓女士,席文杰直接持有公司4.24%的股份,席靓直接持有公司4.24%的股份;席文杰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龙杰投资14.334%的股权,席靓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龙杰投资14.333%的股权。同时,席文杰通过与何小林、钱夏董等11名股东的一致行动安排,控制龙杰投资26.5%股权的表决权,控制公司7.84%股份的表决权。因此,席文杰和席靓父女控制了公司控股股东龙杰投资55.16%股权的表决权,实际控制了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69.06%的股份),并另外控制公司16.32%股权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85.38%股份的表决权。

  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

  最近三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

  (二)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31,365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

  数据来源: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973.50万股

  二、发行价格:19.44元/股

  三、每股面值:1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97.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676.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973.50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297.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2,676.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0.1551万股,网上投资者弃购9.1544万股,合计9.3095万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7,804.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49,982.40万元。

  (二)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月1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19]B001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7,822.44万元(不含税),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

  (二)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2.6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9,982.4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17元/股(按2018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1.03元(以公司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十、发行后市盈率:18.95倍(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1-6月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的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18年1-9月的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编号为苏公W[2018]E1351号的《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苏州龙杰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苏州龙杰2018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1-9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公证天业出具的《审阅报告》,公司2018年1-9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注:上述数据经审阅但未经审计。

  公司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29,653.32万元,同比增长16.57%,主要系PTT纤维及仿麂皮纤维产品的收入增长;公司2018年1-9月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3,190.32万元,同比增长31.6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2,015.75万元,同比增长31.67%。综上,2018年1-9月,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生产运营情况、销售规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三、2018年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对2018年的经营业绩进行了合理预计,具体如下:营业收入为162,056.69万元-175,018.04万元,同比增长6.36%-14.87%;净利润为15,752.67万元-17,088.72万元,同比增长16.74%-26.6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4,310.98万元-15,649.42万元,同比增长17.32%-28.30%。

  上述预计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未召开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      0571-82130833

  传真:      0571-82131766

  保荐代表人:王攀、欧阳志华

  联系人:    王攀、欧阳志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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