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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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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临2019-004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董事长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期限届满及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吴锦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锦源”)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18年7月13日起未来6个月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少于5,000,000股、不超过12,000,000股。

  ●  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期间,吴锦华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153,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吴锦华先生及万丰锦源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09,890,4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63%。

  2019年1月14日,公司接到吴锦华先生及万丰锦源通知,其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增持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吴锦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万丰锦源持有公司股份101,736,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8%。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吴锦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153,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万丰锦源持有公司股份101,736,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8%;吴锦华先生及万丰锦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9,890,4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63%。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披露了《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吴锦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二)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份。

  (三)增持股份的数量: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少于5,000,000股、不超过12,000,000股。

  (四)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价格不设限制,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五)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7月13日起6个月内。

  (六)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

  注:以上增持金额不包含交易手续费。

  (二)增持计划完成后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接到吴锦华先生及万丰锦源通知,其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增持已实施完毕。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期间,吴锦华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153,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吴锦华先生及万丰锦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9,890,4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63%。

  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披露了增持公司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编号:临 2018-035、临 2018-044)。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行为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吴锦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万丰锦源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转让增持部分的公司股票。

  (四)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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