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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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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9-002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1月9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向公司各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9年1月14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康宝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

  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核销坏账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继续无偿向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的议案》;

  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继续无偿向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鉴于控股股东免费提供给公司独家使用的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已到期。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经双方协商,将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继续免费提供给公司独家使用,使用期限为一年(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公司董事康宝华先生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事项已经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继续无偿向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司章程(2019年1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开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开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2019年1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9、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联交易制度(2019年1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0、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1月)》。

  1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1月)》。

  1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

  1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

  1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

  15、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

  16、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9年1月30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9-003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9年1月9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向公司各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2019年1月14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鹏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公司本次核销坏账的情况,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的财务真实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就该核销坏账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应收账款核销坏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核销坏账的公告》。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继续无偿向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继续免费提供给公司独家使用事宜,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继续无偿向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意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司章程(2019年1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月15日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独立董事职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关于控股股东继续无偿向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继续无偿向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对该关联交易行为予以事先认可,我们认为:控股股东继续无偿向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的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控股股东继续无偿给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的有关议案。

  4、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 -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重视给予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广宁 、吴粒、 哈刚

  2019年1月14日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关于控股股东继续无偿向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的议案》其中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文件后,我们认为:

  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将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继续无偿提供给公司独家使用,使用期限一年(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广宁 、吴粒、 哈刚

  2019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9-004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坏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核销坏账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核销坏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核销坏账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对截止2018年12月31日确认无法收回应收账款共计14,348,995.16元予以核销。

  本次申请核销的坏账形成的主要原因是:长期挂账且追收无果、客户公司已注销,或超过法院判决应偿付日期客户公司仍无法支付应收款,已实质形成坏账损失。公司经多种渠道催收,但目前该部分款项仍然催收无果,确实无法回收,因此对上述款项予以核销。但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仍将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公司法务部及财务部对本次核销应收款明细建立备查账目,保留以后可能用以追索债权的资料,继续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将立即追索。

  二、本次核销坏账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核销的坏账,已部分计提坏账准备,未计提坏账准备的部分列示在公司2018年损益中,不会对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同意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公司本次核销坏账的情况,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的财务真实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就该核销坏账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应收账款核销坏账。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9-005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涉及的审批程序

  2019 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根据《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A、资产负债表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B、利润表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原“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改为“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4、原“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改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5、原“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改为“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C、股东权益变动表

  在“股东权益内部结转”行项目下,原“结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改为“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以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9-006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继续无偿向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鉴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远大集团”)免费提供给公司独家使用的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到期,控股股东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经双方协商,控股股东将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继续免费提供给公司独家使用,使用期限一年(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远大集团直接持有公司41.53%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继续无偿向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的议案》,关联董事康宝华先生回避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之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无需其它部门的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1993年02月17日

  3、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4、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贰佰伍拾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410718023F

  6、注册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经营范围:铝门窗、屋顶、幕墙、不锈钢制品;室内外装修、机电装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机电产品加工、制造;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电机、风力发电设备、工业风机、气体压缩机、泵类、石油人工机械设备、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海洋石油设备制造及工程施工;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截至目前,康宝华先生持有铝业集团99%股权,阎连学持有铝业集团1%股权。

  10、历史沿革:远大铝业集团前身沈阳市现代铝业有限公司,设立于1993年1月。1998年12月3日,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11、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情况:最近三年以来,铝业集团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12、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7年12月31日,铝业集团总资产498,680.69万元,净资产271,026.67万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3,643.57万元,净利润-1,621.83万元(合并经审计)。

  13、关联关系说明:铝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41.53%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主要包括力/位置混合控制技术、机器人视觉系统、离线轨迹规划系统三大部分。其中已经申请发明专利1项,申请号:201410148371.4,申请日期:2014年4月14日,发明创造名称:智能力控机器人磨削加工系统和方法。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为支持公司发展,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由远大集团无偿给公司独家使用,使用期限一年(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双方

  甲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2、交易价格

  乙方为支持甲方的发展,同意将标的技术无偿提供给甲方独家使用,使用期限一年(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3、违约责任

  若本协议双方均有违约,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和对对方造成损害的程度,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次关联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控股股东继续无偿向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本次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累积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同意提交董事会表决,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继续无偿向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的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控股股东继续无偿给公司提供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的有关议案。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智能磨削机器人技术无偿使用协议书。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9-007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相关修订内容如下 :

  ■

  注:涉及整条款删除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订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后续工商登记变更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9-008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下午15:00至2019年1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9年1月24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019年1月24日(星期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公开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1- 7项议案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9年1月1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现场会议登记

  1.登记时间:2019年1月2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2.登记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公司证券部。

  3.登记办法: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19年1月28日16:00前送达本公司。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刚、孙琦

  联系电话:024-25162751

  传真:024-25162732

  2.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请于会议召开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2689”。

  2、投票简称为“远大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1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7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帐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如委托人对上述表决事项未作出明确指示,受托人 是□ 否□ 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表决。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股东参会登记表

  截止2019年1月24日下午深圳交易所交易结束后本公司(或本人)持有远大智能(股票代码:002689)股票,现登记参加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 -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增加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2013]43号文件《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现状、股东意愿、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3、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可持续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于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盈利且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进行中期分红的,中期数据需要经过审计且财务审计报告必须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上述条件,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有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公司当年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4、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6、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利润分配方式的条件: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与比例的基础上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送转股票为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2)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3)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且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0.5元(仅适用于依据年度财务报表进行高送转)。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5、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五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2、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第八条 附则

  1、分红回报规划期内,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次确定的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参照本规划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决策及审议程序。

  2、本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4、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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