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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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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9-002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金融借款诉讼及房产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后期的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1月9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3080号)、《查封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获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深圳市金色木棉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色木棉”)诉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情况

  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二、本次诉讼请求情况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利息数额以实际发放贷款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为标准,自2018年3月22日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上述利息共计人民币2,250,000.00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贷款利息(逾期利息数额以实际发放贷款的本金为基数,自实际到期日即2018年6月21日,按年率24%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现为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的逾期贷款利息数额为人民币4,000,000.00元);

  4、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人民币3,080,000.00元、开具保函的费用人民币87,500.00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3,167,500.00元);

  (诉讼请求一、二、三、四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9,417,500.00元 )

  5、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一、二、三、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二所有的京(2017)朝不动产证明第0028596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7、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JASTE-RZXY001的《融资协议》,约定原告以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被告一为该协议项下原告债权的实现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被告一关联方即被告二持有的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1幢4层401。《融资协议》第七条第五款约定,若被告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使原告债权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时,被告一应在收到原告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原告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原告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对未收回部分逾期借款按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被告一关联方被告二为上述协议项下原告享有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且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原告作为债权人,被告一作为债务人,被告二作为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JASTE-JGDB001的《机构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向原告壹亿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此外,被告二作为抵押人与第三人签订了编号为GZ1710720170011-21号的《抵押合同》,被告二同意将其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1幢4层401抵押于第三人。

  2017年3月21日,原告作为委托人,第三人作为受托人,被告一作为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GZ1710720170011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壹亿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若被告一或本合同担保人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恶化,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或保证人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质)押财务损毁、灭失或者明显减值,以及发生其他危及委托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原告有权委托第三人停止发放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

  2017年3月23日,在被告二完成办理京(2017)朝不动产证明第0028596号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后,原告通过第三人向被告一发放了首笔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此后,原告通过第三人分别于2017年3月30日和2017年4月19日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和人民币3000万元。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一分别于2017年9月21日和2018年3月21日向原告偿还了借款利息人民币4,312,500.00元和4,525,000.00元。

  2018年6月,因被告一及被告二涉及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一被要求返还技术许可费贰亿元,涉诉金额巨大,原告认定被告一及被告二已涉及重大诉讼,严重影响、危及原告债权的实现。2018年6月12日,原告委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向被告一寄送了《律师函》,请被告一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补充能够覆盖全部贷款金额的抵押担保物并配合完成抵押登记,若被告一未能按上述要求采取令原告满意的补救措施,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保证人被告二对全部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一在收到《律师函》的5个工作日内未按原告要求补充能够覆盖全部贷款金额的抵押担保物并配合完成抵押登记。因此,自被告一收到律师函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届满之次日全部债权立即到期。

  2018年6月22日,原告收到被告一的回函,被告一的银行账户已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金额高达人民币173,203,022.88元,严重影响、危及原告债权的实现。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仍然未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违约金和相关费用,被告二未履行保证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裁定及资产冻结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3080号)显示,法院已受理深圳市金色木棉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做出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109,417,500元为限。

  《查封通知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3080号),已办理如下查封、冻结:

  1、轮候查封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1幢4层401[房产证号: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权第0048464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止。

  2、轮候冻结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80001001012010000008383账户下存款,已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止。

  3、轮候冻结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于华夏银行溧阳支行开立的13153000000400856账户下存款,已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

  4、轮候冻结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中信银行武汉武昌支行开立的7381710182600070742账户下存款,已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止。

  五、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裁定书》;

  3、《查封通知书》;

  4、《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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