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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今日收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中院”)送达的(2018)新23执1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7月,持有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迪”)29.03%股权的股东太原天海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恒达”)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昌吉中院提起诉讼,新疆爱迪为案件第三人。要求本公司赔偿第三人的损失10,275,640.06元,赔偿占用第三人资金期间的利息60万元,并由本公司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天海恒达向昌吉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昌吉中院已冻结了天海恒达持有的新疆爱迪29.03%的股权和本公司持有的新疆爱迪10%的股权。
2017年11月,经昌吉中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主要如下:
(1)本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前向天海恒达支付300万元人民币。
(2)天海恒达永久放弃对本公司和第三人新疆爱迪特定期间的诉讼权利,即:新疆爱迪注册成立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第三人新疆爱迪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四)中规定的全部诉讼权利。
(3)第三人新疆爱迪在本案中不享有民事权利,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本公司未在2017年11月20日前履行上述协议中的支付义务,昌吉中院冻结了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详见公司临-2018-01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2018)新23执1号执行裁定书,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4日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元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被昌吉中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已全部解封。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