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9 证券简称:井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1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4日在南京金陵晶元大酒店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2月2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吴旭峰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9人(董事郑海龙先生、罗岸伟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分别书面委托董事艾红女士、周德群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投票表决,选举吴旭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附后),任期三年,任职时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组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
委员:吴旭峰(召集人)、郑海龙、周德群
2、提名委员会
委员:周德群(召集人)、郑垂勇、艾 红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罗岸伟(召集人)、周德群、吴旭峰
4、审计委员会
委员:郑垂勇(召集人)、罗岸伟、高寿松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投票表决,决定聘任刘正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三年,任职时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投票表决,决定聘任高寿松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周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三年,任职时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投票表决,决定聘任高寿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三年,任职时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投票表决,决定聘任曹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任期三年,任职时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5日
董事长吴旭峰先生简历
吴旭峰先生,中国国籍,男,1968年3月生,江苏淮安人,中共党员,党函本科,工程师。现任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主要工作经历:1989年10月起,淮安热电厂汽化运行班长、工会分会主席;1992年6月,淮安盐化总厂安监科安全员、生技科技术员;1995年8月,淮安盐化总厂热电厂总调室运行值长;1997年6月,淮安盐化总厂团委副书记;1998年6月起,江苏井神盐业有限公司煤炭供应科副科长、科长,物资供应科科长;2006年7月,江苏井神盐业有限公司淮安热电厂厂长、书记;2009年2月,江苏井神盐化股份公司采供中心主任;2014年3月,江苏井神盐化股份公司采供中心经理、党支部书记;2016年12月,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8年3月,任现职。
总经理刘正友先生简历
刘正友先生,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江苏淮安人,1988年8月参加工作,工商管理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公司董事。
主要经历:1988年8月起,历任淮安热电厂电气车间技术员、副主任、主任;1994年10月起,历任淮安盐化总厂车间主任、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副厂长; 2001年4月,任江苏井神盐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党委委员;2004年3月,江苏井神盐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党委委员,期间担任江苏制盐工业研究所所长;2008年1月,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5年2月,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8年3月至今,任现职。
常务副总经理、董秘高寿松先生简历
高寿松先生,中国国籍,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江苏连云港人,1980年12月参加工作,高级会计师,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主要工作经历:1980年12月起,江苏省盐业公司云台运销公司工人、会计;1983年8月,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习;1986年8月,江苏省盐业公司云台运销公司计财科会计;1989年5月起,江苏省盐业公司财务处结算中心会计、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01年2月起,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处副处长、食盐专营处副处长;2003年1月,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处副处长;2004年3月,金桥盐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党委委员;2006年8月,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海盐化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8年1月任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2017年2月任公司董事;2018年8月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周兵先生简历
周兵先生,中国国籍,男,1967年12月生,江苏淮安人,中共党员,南京农业大学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一分公司经理。
历任江苏宿迁化肥厂调度,江苏淮海盐化厂制盐车间主任,江苏淮海盐化厂制盐分厂副厂长,江苏淮海盐化厂制盐分厂厂长、支部委员,江苏淮海盐化厂副厂长、党委委员,江苏淮海盐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
证券事务代表曹峰先生简历
曹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11月出生,东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公司证券法务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
2011年6月起担任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5月起兼任法律事务部部长,2016年8月任现职。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截止目前,曹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603299 证券简称:井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2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1月4日在南京金陵晶元大酒店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2月2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王桂春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监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监事会全体监事投票表决,选举王桂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简历附后),任期三年,任职时间与本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月5日
王桂春先生简历
王桂春,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江苏沭阳人,1989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主要经历:1989年8月起,江苏省盐业公司徐圩盐场技术员,江苏省盐业学校教师;1997年9月,青岛海洋大学学习;2000年9月,淮海工学院教师;2001年3月起,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处主任科员、副处长;2003年6月,挂职盐城市滨海县副县长;2005年7月起,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资源部副部长,投资发展部副部长;2008年1月起,江苏省制盐工业研究所所长、党支部副书记、书记;2018年1月,江苏省制盐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2018年8月至今,任现职。
证券代码:603299 证券简称:井神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3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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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8号井神股份10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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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旭峰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见证意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郑海龙先生、独立董事罗岸伟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
3、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高寿松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周兵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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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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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明君、赵曼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