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公司向山东强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341万元节煤和节电效益分成款;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46,925元减半收取后为123,462.5元由公司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本案的涉案金额已全部进行计提,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院”)《民事调解书》[(2018)鲁民初9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山东强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强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高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临2018-024、临2018-026、临2018-046、临2018-047、临2018-051公告),在山东省高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二、本次诉讼和解情况
公司与山东强力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高院审理过程中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由山东省高院予以确认,具体如下:
1、山东强力继续保留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截止2018年2月25日欠付的项目节能效益分成款60,212,784.76元的诉讼请求,自愿撤回其他相关诉讼请求。
2、公司自愿放弃向山东强力主张的全部反诉请求。
3、公司与山东强力共同确认:根据双方于2012年2月16日签订的《节能技术改造EMC合同》,截至2018年2月25日,山东强力应获得的节煤和节电效益分成款总计为137,956,385.32元(该金额包含上述第1条60,212,784.76元),至今公司已向山东强力支付节煤和节电效益分成款总计为104,213,600.74元。至今,公司尚欠付山东强力2018年2月25日之前的节煤和节电效益分成款共计33,742,784.58元,山东强力自愿调整为3,341万元。
4、双方约定3,341万元节煤和节电效益分成款的支付方式,至2020年2月,公司向山东强力支付完成。
5、山东强力尚未开具的2018年2月25日之前的效益分成款发票的金额共计为35,204,930.36元,由山东强力按付款进度及时开具给公司。
6、公司按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后,山东强力应两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潍国用(2014)第C014号土地和潍国用(2010)第C053号土地的查封。
7、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587,812.26元减半收取后为793,906.13元由山东强力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强力承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46,925元减半收取后为123,462.5元由公司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应向山东强力支付的节煤和节电效益分成款已在效益分成款发生当期进行了全额计提,本次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