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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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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6 证券简称:民生控股 公告编号:2019-01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控股”或“公司”)于近日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初168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青岛裕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已于2017年11月23日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1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43)及《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47)。

  二、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7,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拟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据本案判决,青岛中院认可公司实际向裕泰公司支付93,797,687元购房款的事实,认定裕泰公司已于1998年1月19日向公司交付涉案房屋。同时青岛中院认定涉案房屋目前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公司可在涉案房屋具备产权登记条件,付清余款后,要求裕泰公司为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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