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月3日(星期四)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3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日下午 15:00 至 2019年1月3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区幸福路8号豪普大厦217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约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总数590,749,1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125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590,743,9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1246%。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8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8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748,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748,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748,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748,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