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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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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01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115,241,459元及债务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18)浙01执1096号案件中债务人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正积极督促工大集团对该笔借款及利息等款项进行偿还。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向工大集团进行依法追偿。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18)浙01执1096号】,具体如下: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成文

  被执行人一: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被执行人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被执行人三:张大成

  2、执行裁定书情况

  杭州中院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民初1913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5,059,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用为人民币182,459元。因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大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大成款项人民币115,241,459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 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大成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本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中债务人为工大集团,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公司正积极督促工大集团对该笔借款及利息等款项进行偿还,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向工大集团进行依法追偿。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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