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信平先生(以下简称“甲方”)于2019年1月3日与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乙方因看好公司长期发展前景,拟通过受让甲方股份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支持。
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91479A
3、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
4、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
5、法定代表人:魏开锋
6、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09年6月29日
8、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100%的股权。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收购方式和对价
1、乙方联合央企以及指定的关联企业,拟采取现金收购的方式,适时收购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20%的股份。
2、双方进行本转让意向书项下收购的先决条件为,乙方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违规行为,收购完成后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且,收购行为符合乙方的战略规划,且尽调结果通过乙方的投委会、相关决策机构、国资监管部门通过。
3、甲方拟转让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最多不超过149,036,637股股票。
4、在满足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各方约定股份转让价格以乙方选定的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九折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最终的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以尽职调查后双方签署、并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二)收购事宜的接洽与推进
1、本意向协议签署后,乙方尽快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乙方提出尽职调查后,甲方负责协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提供乙方所需的全部相关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文件,并保证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2、本意向书签署后,本协议双方保持密切联系,在满足相关融资条件的前提下,乙方或乙方推荐其它融资机构通过各种方式给予上市公司流动性支持。
3、尽职调查完成后,双方根据尽调情况沟通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在上述前提条件得以满足的前提下,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履行相关程序。
(三)过渡期间安排
过渡期间内,各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之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资产履行善良管理义务,对标的资产持续拥有合法、完全的所有权,保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得从事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不得对标的资产设置任何权利限制(除上市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外),并确保标的资产免遭第三方的追索,且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和法律瑕疵,不存在且甲方亦不会签订其他可能导致标的资产转让遭受禁止或限制的协议、安排或承诺。
(四)保密义务
1、双方就本意向书的缔结事实,以及本意向书项下的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双方协商的全部内容,以及任何一方在协商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的由任何一方拥有的有关本次收购的全部信息资料,均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的事前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为本合作提供咨询服务的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人员除外)泄漏或公开。
2、如因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求,或是因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必须公开的情况除外。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引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作为战略投资者,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为公司带来业务与资金资源,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未来经营有着长期积极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具体内容以各方签署的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为准。该事项有关方案尚待进一步论证,最终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