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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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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4 证券简称:鲁银投资 编号:临2019-001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130205218.1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期公司已经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对风险事项进行合理预计,该项判决不会对公司全年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济南鲁邦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因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存在纠纷,导致诉讼。(详情请参见公司2017年7月21日发布的2017-033号、2017年7月22日发布的2017-034号公告)。

  2018年6月21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初1055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详情请参见公司2018年6月22日发布的2018-050号公告)。

  (二)上诉情况

  济南鲁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据济南鲁邦公司在一审提交的造价为373398985.64元的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中铁十局承担。

  二、二审判决结果

  2019年1月2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终1730号),判决如下:

  1.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

  2.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389970.11元;

  3.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7946303.72元;

  4.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及质保金利息(济南鲁邦公司应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以60389970.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78336273.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5.驳回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92826元,由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92826元,由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期公司已经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对风险事项进行合理预计,该项判决不会对公司全年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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