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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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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胜天成 股票代码:600410 编号:临2019-001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诉讼所处阶段:两起案件均处于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集成服务费2,260,000元,合同款35,074,000元及延期利息,以及两起案件相关诉讼费。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武汉智慧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智慧”)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鄂01民初378号判决及[2018]鄂01民初847号判决(关于案件判决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8-134《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2017]鄂01民初378号判决的《民事上诉状》

  (一)上诉各方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智慧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3、原审第三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长天科技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378号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对[2018]鄂01民初847号判决的《民事上诉状》

  (一)上诉各方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智慧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初847号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上诉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因与武汉智慧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及武汉智慧均已提起上诉,鉴于前述上诉案件均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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