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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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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收监管函
□本报实习记者 傅苏颖

  □本报实习记者 傅苏颖 

  

  西藏发展1月2日晚间公告称,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西藏证监局《监管函》。《监管函》指出,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披露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东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未能行使股东权利。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多家媒体报道此事,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存在限制股东权利,会场秩序未得到有效维持等问题。西藏证监局高度关注上述问题,并对公司提出明确要求:依法保障股东权利,维持股东大会召开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西藏发展此前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增补李敏和沈贵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通过了增补徐骏、范利亚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2人,代表股份1.0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40.54%。其中,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4175.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71%。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书显示,股东国资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普桑在本所律师作身份验证时未到场,该公司未提供公司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持股凭证、单位证明原件;会议投票后未出投票结果前,股东杭州阿拉丁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代表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国资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普桑的投票资格存在瑕疵,无现场投票资格。董事陈勇则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对该股东投票权不构成影响。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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